哈尔滨“10·11”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公开审理
《工人日报》(2009年03月25日 003版)
(上接第1版)经法医鉴定:李鑫宇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多发性骨折等,该损伤构成轻伤;王金刚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多发性肋骨骨折等,该损伤构成轻伤。
其间,杨森的同学林松岭及车亮将李峰从酒吧内推打到门外,将其打倒,后被栾奡拉开。当齐新从酒吧内出来欲打电话时,杨森冲上去照其头部击打一拳,林松岭用事先在酒吧门前捡起的水泥块击打齐新头部一下,被人拉开。后林松岭再次击打齐新面部二拳,刘力男、齐新等人即把林围住、撕扯,刘力男打林头后部一拳,齐新踢林一脚。林松岭挣脱后跑开,刘力男、齐新随后追赶。林松岭跑至西大直街地铁施工护板处摔倒,刘力男上前按住林,用拳打林面部等部位数下,齐新用脚踢林头面部数下,被害人林松岭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松岭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齐新头皮裂伤,双手外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08年10月11日、11月8日将齐新、杨森抓获;刘力男于2008年10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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