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面解决难点问题更显人性化
河南:养老新政处处维护职工权益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不久前正式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由于该社保新政涉及多个焦点问题,如,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关系如何处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等,因而备受职工关注。
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可以参保
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可以通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调整的范围。同时,计息和记账办法也采取分时段的方法进行,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利益。
各省辖市在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统账结合制度第一个缴费年度原省劳动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利息按照当时账户规模相应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实际年限有变化
《意见》中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但其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政策规定连续工龄的时段,可按照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补缴。这部分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意见》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情况也作出了较为人性化的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向后延续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延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计发办法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可以参保
按照该《意见》,现在与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补缴,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使用当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计息和记账办法与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参保的计息和记账办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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