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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2月16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

《工人日报》(2009年02月16日 007版)

我的损失谁来赔? 漫画 李法明

替别人上班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我表哥在一家物业公司做保安,有一天因为表哥家里有事,临时让我替他上一晚夜班。当我替表哥上夜班在小区执勤时,不慎被地上的冰滑倒导致膝盖骨折,因此花去大量的医药费。我听说工作期间受伤可以让用人单位申请认定工伤。

请问,我能要求表哥所在的物业公司为我认定工伤并赔偿我的相应损失吗?

读者:毛秦

毛秦: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就适用《劳动法》。根据该规定,你与你表哥所在的物业公司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看,如果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就无法申请认定工伤。

事实上,你的损失应该由你的表哥来进行赔偿。你表哥与你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从你的描述来分析,在本案中,你作为受托人,在处理你表哥委托的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可以向委托人——你表哥要求赔偿损失。

(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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