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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1月17日 星期一

存折和银行卡一直保管在储户手里,账户里的资金却不翼而飞……

福州一储户资金被盗 法院判银行全额赔偿

■本报记者 吴铎思
《工人日报》(2009年01月17日 002版)

存折和银行卡一直好好地保管在自己手里,而账户里的资金却不翼而飞,责任在谁?日前,福州台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判决了这样一起纠纷,判定银行全额赔偿。

2008年5月11日,福州陈先生在农行福州台江支行申请并开通了一张世纪通宝金穗卡。2008年10月19日下午4时左右,陈先生一个朋友,在农行平潭支行下属的一家分理处,存了1万元到陈先生的账户上。当晚7时左右,陈先生到农行的一台ATM机上查询,确认这笔钱已到账。当时,卡上总余额为10085.13元。

随后,令陈先生意外的事情发生了。次日上午8时左右,陈先生到鼓楼区古田路农行柜台准备将钱取出来时,发现卡内的余额只剩下75.13元。据陈先生介绍,这期间存折和银行卡一直都在他身上。随后,陈先生到农行省分行打印交易记录,发现卡内的1万元,已经被人在10月19日晚11时左右,在福州台江区国货西路上的金城支行的ATM机上,分5次取走,其中10元为手续费。

陈先生当即向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报案,并先后三次找到农行交涉,但均没有得到满意答复。为此,2008年10月28日,陈先生将农行台江支行告到台江法院,要求对方支付10010元。

台江法院受理该案后,很快开庭审理。庭审中,农行台江支行称,陈先生所申请的世纪通宝金穗卡,是以银行卡和密码为支取方式的,可以通兑,可在任何加入银联的ATM机上或特约商户进行取款或消费。银行卡储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履行方式只要持卡人在柜员机上插入银行卡并输入正确密码,即可取走现金和转账,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均由储户本人承担。陈先生所掌握的银行卡,在其他的支行支取现金的行为视为银行履行储蓄合同。所以,农行认为他们并没有过错,因为该案中的世纪通宝金穗卡及密码,均由陈先生自己掌握,其所说的卡内存款1万元被他人在无卡的情况下取走,没有证据证明。

不过,陈先生在向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报案后,警方以信用卡诈骗案予以立案,目前这宗案子仍处在侦查阶段。但根据台江警方提供的农行ATM机监控录像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是在2008年10月19日傍晚6时左右,在该ATM机上安装盗码装置,当晚7时陈先生刷卡时银行卡被复制,密码被窃取。随后犯罪嫌疑人复制银行卡,盗刷原告卡内的存款10010元。

台江法院据此认为,银行的ATM机属于银行的经营场所,银行对该场所的安全负有责任。储户在ATM机上交易,银行应提供安全的环境。而犯罪嫌疑人在ATM机上安装盗码装置,利用盗取的资料伪造银行卡支取资金,银行的监控设施没有起到安全防范作用,银行存在过错,而储户个人不存在过错。犯罪嫌疑人在ATM机上安装盗码装置,侵害的是银行的金融资金,并非是储户个人财产。农行福州台江支行对犯罪嫌疑人的支付,并不构成对储户债务的清偿。

此外,陈先生在农行台江支行办理了银行卡后,双方之间即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方面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陈先生的存款安全,陈先生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请求农行返还其卡内资金。

据此,台江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农行台江支行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陈先生支付10010元。

据了解,因为银行卡里存款离奇被盗,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判银行全赔。这样的判例在全国尚不多见。

专家指出,此案的意义不只在于陈先生有望拿回一万元,更在于用法律的形式纠正银行权益与储户权益、银行权利与义务的严重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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