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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2月22日 星期一

交通施救呼唤引入市场机制

本报记者 车辉
《工人日报》(2008年12月22日 003版)

因为一起交通事故,作为受害方的陈振旺,其被撞车辆被交警叫来施救公司拖走,取车时,施救公司向其收取了490元施救费。当事人陈振旺认为,自己的车当时只是轻微剐蹭,并不需要被拖走,同时拖车时也未被告知要收费。据此,他质疑收费的合法性,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久前发生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的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关于交通事故施救费的关注。有专家呼吁,在交通施救中完善相关法律,呼唤引入市场机制。

交通施救费存在利益链条?

近年来,发生在各地的交通施救费争议屡见不鲜。真正的原因何在?

据了解,目前有些地方交管部门已将车辆施救、清障等交给专门公司办理。北京一家不愿透露名称的清障施救公司对记者表示,这种专门的施救清障公司并不多,成立这样的公司,必须由警方盖章。

处理陈振旺车辆事故的平阳县长安车辆施救清障有限公司经理金荣昌对《检察日报》记者说,该县交警方面是该公司的主管部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一般先通知他们,施救公司和交警“同时出勤”。但有时是“白跑”,因为有的交通事故不需要施救。

他对记者坦陈:“以前,每年要上缴一部分管理费给交警部门,从公司利润里面拿出一部分给县公安局。但今年没有了。”

在记者的采访中,不止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交通施救费存在利益链条。有专家认为若不对此进行监督管理,会滋生腐败与行业垄断。

今年2月,在河北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有委员们就此现象认为:交通事故施救并未形成规范的市场秩序,施救和被救车辆不能公平地讨价还价。一般是交警安排施救单位和车辆,被救车辆被拖至施救单位等候处理。有些施救单位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被救车辆无可奈何,只能任其宰割。

靠法律的规范消除争议

“伴随我国汽车拥有量的增多,这种争议也在增加,但事实上,这个领域在法律上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某些行政服务项目,行政机关是可以收取一定费用的,但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但目前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查不到交通施救费这一收费项目。

王明认为,具体到陈振旺这个案例上来说,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明确这个事情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如果是行政行为,那么这属于公共服务,当地交管部门就有行政乱收费之嫌疑。如果是民事行为,交警应首先征求受害人的意见,由受害人和施救公司直接沟通,“很简单,公司来拖车,事先要明确价格,如果谈不拢,公司就不来拖车,交警无权强制要求施救公司来。”

王明表示,交警判断是否进行施救是一件非常主观的事情,而这个事情的决定权完全在交警,在这个情况下,由交警指定叫施救公司是不妥当的。“如果此车可以发动,而事主拒绝叫救援公司,交警不应强迫。出现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此领域处于法律空白。”

另有专家建议,条件成熟时,可在交通施救中引入市场机制,同一地区同时拥有多家施救单位,使被救车辆有选择的空间。施救单位资质则应由多部门共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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