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要落到实处
编辑同志:
现在有许多农民工反映同工不同酬问题,虽然《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同工不同酬”的具体惩罚机制,导致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曾有报道说,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儿,农民工和正式工收入甚至会差出10倍。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尤为明显。
其实,不仅是农民工,聘任制用工和正式工、编制内用工和编制外用工,体制内职工与体制外职工也存在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在一家银行里,有的人员经过十几年努力已经做到了部门负责人,但由于是编制外用工,不仅时刻担心自己被炒鱿鱼,各项待遇比起编制内人员要少一倍。客观地说,这一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用人怪现象并没有得以清除,与现在社会转型期各项制度改革相对滞后、政企不分等因素有关。但是不管怎样,这种有悖社会公平,不符合效率优先原则的“同工不同酬”怪现象,确实非解决不可。
“一单位多制”、同工不同酬用人机制的弊端显而易见。在相同劳动条件下,它既不能调动低薪职工的积极性,也容易让体制内职工产生无形的优越感,养尊处优,失去进取心。这种按身份取酬的做法,一方面让在身份上处于劣势地位的农民工不安心工作,另一方面也使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成了低素质员工的“养老院”与人情关系与腐败的温床。这不仅易造成单位内部不和谐,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与长远发展十分不利,而且会伤害到公众对社会公平的信仰。
改革、完善分配制度十分迫切与必要,但是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单位一般实行的是身份管理体制。单位内部“论资排辈”,搞小圈子利益,按身份血统论英雄,不管工作岗位与工作业绩的大小,一概以身份、用工的形式来决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分配。所以,要真正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只有实行人事体制改革,用人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从体制上消除身份差别,才是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的关键。
但是,从按身份分配真正转变为按岗位分配,在用人单位经济水平无法大幅提高的现实条件下,要让在身份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农民工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必然会触动那部分占有身份优势的体制内职工的既得利益,而且高薪阶层在薪酬分配中往往享有自主权与话语权,领导层本身就是既得利益者,他们肯定不愿意自我减薪。
要消除用人制度上的身份壁垒,寄希望于用人单位良心发现,主动合理调节内部分配关系无疑困难重重、障碍多多。有了劳动法的同工同酬的规定,还要制定不履行同工同酬的相关罚则,让违法单位支付违法成本,这样才有可能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的待遇。湖北省 汉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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