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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2月16日 星期一

【发展与创新】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制度的价值初探

司志通 祁慧利
《工人日报》(2008年12月16日 006版)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成效显著,但是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制度化建设还存在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应当把职工协商代表的制度化建设作为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全面提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切实让企业发展的成果惠及到广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制度化建设从实践看主要有以下价值:

彰显维权的制衡性

工会组织的维权是由系列制度构成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工会所有维权制度中最具普适性和刚性,它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它鲜明的制衡性。

一是法律上的制衡。第一,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以及工会与其他关系的博弈中引入制衡。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工会工作环境和条件不断得到优化。我国法律法规和制度在设计理念上越来越强化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制衡强度,为强化“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第二,在公法与私法中引入制衡。协商代表制度的建立,一方面要受公法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一方面还要受到私法《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调整,逐渐形成了以协商代表之间平等协商的契约精神为轴心的公法、私法的制度制衡。公法和私法的制衡,将更大程度地平抑资方对劳方行政管理的强权,更大程度地提扬劳方的权益主张,对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维权意义十分重大。

二是力量上的制衡。第一,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的严格对等性,彰显了力量的对称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与企业经营者都必须按规定产生同样数量的协商代表,逐渐在全社会形成了一种权威性的公认的价值判断,双方是平等的,其力量足以抗衡。第二,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中,首席代表分别由两个不同的法人代表担任。一方是企业法人代表,一方是社团法人代表。这就强化了社会的平等期待,必将借助社会力量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第三,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制度还显示了其他形式的对等、平等。小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的签字仪式、协商代表座位的布置,大到要约、应约、协商过程的讨价还价、协商困境等等都是以平等对等形式进行。

三是手段上的制衡。第一,协商手段一致。双方首席代表都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等等,这些都表明协商代表所采取的手段与企业一方代表所采取的手段是同等的。第二,获得信息手段一致。任何一方获取协商信息的渠道都要依法进行。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真实可信的协商信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三,救济手段一致。法律规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可见双方是互为权利义务的,体现了公平制衡。双方三种手段的对等性,主要来源于主体的对等性和协商代表的对等性从而形成了有机制衡。

彰显维权的民主性

站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高度看,从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并带着职代会深刻烙印的工资协商代表制度的建设,是提升企业民主管理的最有力的制度引擎。

一是强化了“职工代表意识”。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协商代表,与企业协商代表面对面地进行平等协商,这是基层民主的重大突破。“协商代表意识”的树立,必然带动“职工代表意识”的树立。具体表现在四个层面:一是协商代表自身的意识树立,“我是协商代表”将在自身的意识中根深蒂固“职工代表意识”。二是职工“协商代表意识”的树立,对协商代表的工作上的认可将固定职工对“协商代表意识”并强化“职工代表”意识。三是企业经营者“协商代表意识”的树立,通过对协商代表的重新认识,逐渐强化了“职工代表意识”。四是进而推动社会“职工代表意识”的树立。法律强调了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这为“职工代表意识”的树立奠定了基础,也使协商工作更加理性、科学、务实。协商代表制度的建立,以可视性的运行,确保工会与企业的平等伙伴关系,这正是民主的精髓。

二是提升了民主管理质量。当前特别要妥善处理好职代会制度与协商代表制度之间区分和联系,二者不可替代和偏废。职代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它侧重于对企业全面的民主管理进行规范。职工协商代表制度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核心制度,它侧重于对职工经济权益的规范。此外,职代会讨论通过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只是作为一个重要环节出现的,但协商代表的协商行动却是以全部过程出现。协商代表充分协商、平等协商,才能推动企业经营者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当务之急是尽快提高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素质,建立一整套成体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产生、培训、表彰、述职、报酬、保护、名录等制度,以协商代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职代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三是凸显了民主精神。协商代表作为工资集体协商实践的鲜活生动的主体,登上了历史舞台。他们以他们的思想、行为、认知、判断,代表职工的利益,进行一系列的协商活动,并且推进着这项制度,这正是民主的表现。

彰显维权的职业性

工会组织维权实现职业化,是历史的必然和时代的要求。那么它的突破口何在?实践已作出回答:就在工资集体协商,就在协商代表的协商行动。

一是加快协商代表职业化进程。工会干部的职业化成为时代的呼唤、党的要求和职工的关切。协商代表制度的建立,必将吸纳熟悉工资政策、工资谈判的专家型代表走上岗位。职工协商代表就是职工代表中的工资专家、协商专家、活动家和协调劳动关系专家,职工首席协商代表就是工会干部中的专家型干部。

二是推动工会维权把握规律性。工资增长、工资分配是工会维权的重点。工资集体协商是重要的维权制度。协商代表制度的建立就是要使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更加自觉主动地研究和发现这种规律,研究工作对象,特别是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机制。这些制度和机制是一个具有开放性、层次性、统一性等特征的完整体系,具有十分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工资协商的特殊规律,才能适应形势需要。

三是增强工会维权责任感。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制度的建立,就是刻意把组织的笼统责任让渡给个人,避免了责任的虚化和分散。由组织变为由个人协商,提高了协商代表的地位。这从管理学角度来说,是科学的。从工资权益维护看,把工会维权的责任具体到某几个协商代表身上,它使工会干部的维权特别是工会主席的维权目标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它需要工会干部“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技师学院 河北省承德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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