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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2月11日 星期一

吉林出资支持县级帮扶中心建设

60个县区工会每年将获拨30万元。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工人日报》(2008年12月11日 002版)

本报讯 (记者黄明 通讯员黄宇 田立新)12月初,地处长白山区的吉林省靖宇县已是白雪皑皑,而县工会主席徐金日心里却热乎乎的——县工会收到上级拨付的帮扶专项资金30万元。徐金日激动地说,30万元帮扶资金,对我们开展帮扶工作真是雪中送炭啊!

据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包秦介绍,到11月末,吉林省60个县区工会都陆续收到了下拨的30万元专项帮扶资金,全省总计1800万元,用于县级工会帮扶中心开展日常帮扶工作。

据了解,作为老工业基地,吉林省国企下岗贫困职工多,县区级工会帮扶中心帮扶资金不足。面对下岗职工增多和世界金融风暴给职工生活带来的影响,省总建议加大对县区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得到吉林省委、省政府的支持,决定自2008年起,除年节下拨的送温暖资金外,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下拨给县区工会帮扶中心,用于日常帮扶工作。

据介绍,帮扶资金由省级财政和省总工会各拨付10万元,县(市、区)政府每年筹措安排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不低于10万元,由县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统筹使用。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对困难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帮扶,职工因就医、子女教育方面发生困难的救助,对困难职工、农民工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等。帮扶资金不得用于帮扶中心人员的工资(补贴)、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及其他与帮扶工作无关的支出。

省级筹措的帮扶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共同管理,省总工会统筹安排。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根据审核情况分别下达省级帮扶资金。县区对在规定时间不足额落实、拨付资金的,不安排省级帮扶补助资金。

此外,帮扶资金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接受国家审计、财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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