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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2月09日 星期一

当金融危机蔓延并影响我国的就业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近日表示,应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创业大军,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政策解读】门槛低 条件优 鼓励你当“小老板”

本报记者 郑勇
《工人日报》(2008年12月09日 007版)

当前,金融危机已成社会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由美国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在我国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部分地区和行业的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减少,出现裁员,且有进一步蔓延趋势。

在这种形势下,针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纷纷表示,《指导意见》旨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帮助更多有创业意愿的人成为“小老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当前创业的环境是“门槛低,条件优”。

实行税费优惠 减轻创业负担

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为了鼓励创业和扩大就业,《指导意见》推出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创业能力。财政部门将积极完善并认真落实这些政策,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

为了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这位负责人表示,将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减轻劳动者创业负担。如,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造平等环境 降低准入门槛

良好、平等的政策环境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土壤。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举例说,《指导意见》规定,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等。

同时,《指导意见》还降低了创业的准入门槛。如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有关规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而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等。

统筹城乡就业和建立平等的就业制度,是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大方针,也是就业促进法所坚持的原则。这位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始终贯穿着这一指导思想,将所有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纳入政策覆盖范围。因此,这就为各类创业主体营造了一个平等的政策环境。

转变监管理念 增强服务意识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贯彻《指导意见》,转变监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努力营造就业再就业的良好环境。对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实行一站式办公,手续完备的当天就可领取营业执照。

同时,积极推行网上年检,节约企业办事成本。严格执行国家收费管理规定,坚决禁止违法收费、超标准收费,大力推行阳光收费,增强收费透明度。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就业后的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规行为实行告诫制度。

这位负责人表示,将不断完善首办责任制、一次告知制和向社会公开承诺等制度,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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