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福建省实施积极就业政策
六类就业困难人员可获多项援助
《工人日报》(2008年12月09日 007版)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六类就业困难人员可获得就业社保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等多项援助,日前,福建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通过政策支持、财政投入等方式促进就业再就业。一个城乡统筹就业的公共服务体系,将在福建省逐步建立健全起来。
六类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具体包括: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
按照规定,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府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通知明确,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税费减免外,创业人员还可以获得小额贷款、经营场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的扶持。
此外,新出台的政策还明确,将工伤风险程度较高或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矿山、建筑企业、加工制造业、餐饮业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组织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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