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治播报
一批法规12月起正式实施
本月起,又有一批涉及国计民生的法规规章正式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定价机关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较过去的三分之一有所扩大。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实施。《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救助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数量进行分类确定建设规模;救助中心房屋建筑应包括未成年人的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和行政办公、工作人员生活及附属用房;救助中心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未成年人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等38条规定。
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实施。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出台为市场所期待的融资融券推出明确了程序,表明管理层对券商创新业务的关注,有积极的信号意义。
(检察日报)
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破解“申诉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审判委员会通过,本月起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共43条,以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基本依据,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多方调研,对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何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申请再审受理、再审事由的审查、再审审理等内容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解释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介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完善了审判监督制度,对解决申请再审难、促进审判监督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决定》的内容比较原则,各地人民法院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此次司法解释通过对《决定》的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有利于提高审判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人民法院报)
最高院细化民事再审程序
法院应在五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受理材料;
审查再审事由应组成合议庭;
上级法院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一般由本院提审;
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法院应列为申请再审人;
原审未质证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应视为新证据。
本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可操作性将明显增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介绍说,民诉法列举了十三项外加一款的再审事由,在很大程度上让当事人明白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但是这些事由的表述中仍然存在不尽明确的地方。
民事再审事由,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判决、裁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容轻易加以变更。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果对于判决存在的重大错误,不加以纠正,则有违正义之举。民事再审事由就是法定的这类“重大错误”。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事由成立的话,应当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经审查认为没有存在列举的再审事由的,则不能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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