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经典立法回眸③市场法制建设与时俱进

《公司法》的实施,使公民注册公司有了法律依据。2006年1月4日早上8点40分,24岁的大学毕业生廖甲顺利拿到了营业执照,成为沈阳注册“一人公司”的第一人。
当天,到市内各行政办事大厅的“工商办事窗口”正式提出申请并经名称核准创办“一人公司”者共有16人,其中3人在当天正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毛孩儿 摄

2008年9月13日,市民在看中国网通的LOGL标志。
在经过1个月多的“审查”后,北京一律师状告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对用户“区别对待”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案,于前一天正式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立案。据悉,这是国内首起正式被法院受理的反垄断法诉讼案。 阿青 摄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市场法制建设也日趋成熟,构成了一道意味深远的立法景观。横跨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合同法》、《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见证了市场法则的成长史。
1981年:《经济合同法》
合同,又称“契约”,是现代社会用来调整民事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对今天的中国人而言,大到企业的生产营销,小到普通人的衣食住行,签订、履行合同早已是亲历亲为、耳熟能详的日常生活方式。但在上世纪80年代初,“合同”还是一个令人陌生的词汇,彼时,绝大多数中国企业习惯的只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性合同,经济交往中引发的纠纷,往往由上级行政部门予以解决。而对普通中国人而言,大多不知合同为何物,经济交往中人们依据的只是“拍拍胸脯”之类的保证和双方道德范畴的约束。1981年12月出台的《经济合同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切。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律,《经济合同法》率先确立了现代经济学和法律学意义上的合同概念,并在上世纪80年代塑造了一系列与合同有关的社会景观:“经济合同”迅速走红成流行用语,“照合同办事”成为人们追求诚信的坐标;管理企业的各级政府部门开始一年一度评选“重信用、守合同单位”。由于这一荣誉称号将成为经济交往中的重要砝码,因而成为诸多企业追寻的目标。赢得这一殊荣的企业无不将有关证书悬挂于厂长办公室或企业门外。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经济合同纠纷频频走上法庭,为了区别于其他性质的诉讼,经济案件开始以独立的案件类型浮出水面,各级法院为此设立了专门处理这类案件的经济法庭。在各大法学院校的课堂上,《经济合同法》成为最受学子追捧的法学课程,因为对这部法律的领悟程度,直接决定了他们走上社会后的职业素养和谋生能力……
《经济合同法》的诞生,同时也打开了合同法制建设的大门。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将所有法人和公民的合同行为纳入规范范围。1985年和1987年分别出台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则与《经济合同法》共同构成了对中国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大合同法”。1999年3月,随着统一《合同法》的诞生,标志着合同法制最终走向统一和完善。所有这些立法轨迹,都可以追溯到《经济合同法》所绽开的最初立法萌芽。
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还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随着统一《合同法》的颁行,《经济合同法》等早期的“三大合同法”均已废止,各级法院经济庭亦已并入民事法庭。
但由《经济合同法》首次引进的现代合同概念,已成长为如今社会最重要、最普遍的经济行为方式。根据1998年的测算,当年签订的书面合同已达40亿份,口头合同更是不计其数。时至今日,几乎所有中国人都已或多或少地实践了合同行为,全面进入了“合同化”时代。更重要的是,合同观念作为现代法治社会最精髓的要素之一,已经深入人心。
《经济合同法》所倡导的“照合同办事”等合同观念,改变了国人的日常思维,由契约精神所引发的平等、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等道德原则,更是潜移默化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影响日后各种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则。经济行为的“合同化”和契约精神的启蒙,无疑为市场经济的孕育奠定了最坚实的基础。
正是这些深刻的历史变迁,使得早已退出历史舞台的《经济合同法》依然令人回味无穷, 堪称改变社会经济和生活观念的经典立法。
1993年:《公司法》
上世纪80年代初,最令人叹为观止的景象莫于过“全民下海潮”和“公司热”。
此间,已销声匿迹多年的各种公司,以惊人的速度开始创建。以至当年坊间流行的一个黑色幽默段子至今令人记忆犹新:南方某市一堵墙坍塌,压死10个人,其中9个是公司总经理,1个是公司副总经理。
不过,“公司热”在为经济生活注入空前活力的同时,也因缺乏规范衍生了“公司乱”的副产品。据1993年的统计,在已经注册登记的83.6万家公司中,按照国际通行公司规则建立的仅有3500家。更严重的是,在投机心态的作祟下,当年还出现的大量“翻牌公司”、“皮包公司”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以至政府部门在上世纪80年代启动了数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公司行动。
令人喜忧参半的“公司热”效应,直接催动了1993年《公司法》的诞生。尤为关键的是,《公司法》出台前8个月,《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公司法》生逢其时,注定要在改革大潮中担当历史使命。
企业应当是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应当分离……这些由《公司法》引进的理念,标志着顺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开始创建,而从中率先受益的是陷入困境已久的国有企业。
从上世纪80年代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层推进,国有企业纷纷陷入困境,如何拯救国企成了最棘手的经济难题。十多年间,在经历了各种改革方案的不断尝试,在国企中推行公司制改造终于成为最后的共识。《公司法》的及时诞生,恰恰提供了理论意义上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意义上的操作规范。其后的历史表明,随着《公司法》所引导的国企改革全面推开,企业发生了由传统工厂制演化为现代公司制的深刻转变,并逐渐成长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具有战略性的意义。
《公司法》的诞生,同时意味着立法机关对企业组织形式有了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全新认识,进而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法制的立法思维。此前,因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对企业均是以“全民”、“集体”所有制形式进行区别,企业法制也是采取“所有制”的立法模式,比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等,这在制度层面就产生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地位、待遇的不平等,此举并不符合市场经济所提倡的自由平等、公平竞争等原则。
自《公司法》起,立法者开始以“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界定企业类型,其后出台的《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制都沿袭了这一新型立法观,它们共同揭示了市场经济的真谛:企业无论归谁所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有的只是众生平等的公平竞争。
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起步阶段诞生的《公司法》并非至善至美,不可避免地带有管制过多等缺陷。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司法》于1999年、2004年、2005年先后三次修改,其制度设计日益跟进市场经济的改革要求。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1993年《公司法》足以在法制建设史册和经济改革史册上留下永恒的标记。
2007年:《反垄断法》
如果说,《经济合同法》表达了市场经济前夜的观念觉醒,《公司法》是初启市场经济的制度推手,那么,2007年8月诞生的《反垄断法》则是市场经济渐趋成熟的法律象征。
改革开放前,企业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无论是反垄断还是反垄断立法,似乎都与国人无关。
改革开放后,竞争开始进入中国的经济领域,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反垄断问题开始日益突出。
反垄断法律制度捍卫的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竞争,因而有着“经济宪法”的美誉。而是否具有反垄断法,亦已成为衡量是否实行市场经济的标尺。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初,“铁老大”、“电老虎”、电信、银行等垄断企业的“霸王收费”、“霸王行为”依然存在,企业订立“价格联盟”、强制搭售等侵权现象屡见不鲜,权力经商、地方保护主义等行政垄断十分严重。
1994年,为规范市场竞争法则,立法机关针对上述现象正式启动《反垄断法》的立法程序。由于当年的立法过程恰逢经济全面转型的特殊年代,因此注定要遭遇诸多的现实难题和立法争议。比如,在反垄断的同时,如何帮助民族产业做大、做强?在坚持对外开放的同时,如何防止外资垄断?在反对行政垄断的同时,如何支持政府合理调控经济等等。
14年后,《反垄断法》颁布实施。
正因为涉及太多的矛盾和冲突,《反垄断法》呱呱坠地后依然争议未消。但在该法中,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经营者集中等世界通行的三大反垄断机制已在《反垄断法》中全面确立,而立法过程中争议最大的行政垄断,亦已明确纳入法律“反对”之列。
刚刚颁布实施一年的《反垄断法》,其执法效应和规范市场法则的效果有待观察。但重要的是,冲破重重阻力的《反垄断法》,已经勇敢触及了体制改革的深层矛盾,坚决表达了推进市场经济的改革决心。而从更深的层面而言,《反垄断法》除了维护竞争自由、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般功能外,还承担着推动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特殊使命。可以预见,未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诸多措施,以及遏制行政垄断、斩断权力经济、促进经济民主所开拓的改革空间,都需要《反垄断法》予以呼应和支持。仅凭这一点,《反垄断法》就足以赢得一份特殊荣耀,称得上改革开放30年最重要的立法收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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