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一次骨折医院四次手术
五岁儿童是如何致残的
日前,四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五岁孩子因骨折住院治疗,院方为其治疗后两年间,骨折四次复发,医院四次手术最终导致孩子残疾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骨折住院
2004年9月29日,家住四川省雷波县马湖乡五岁女孩丁某在戏玩中,不慎摔伤。次日,丁某喊脚疼,父亲丁福平急忙将孩子送到专治外伤的雷波县某创伤诊所治疗,医院诊断为骨折。孩子在医院住院治疗20天后,医方认为其已经痊愈可以出院。
2005年1月2日,其父发现丁某在原损伤处又发生骨折,将女儿背到创伤诊所治疗,医生在全麻下为丁某再次行固定术,同月26日出院。
2005年7月4日,丁某第三次在原伤处出现骨折,父亲找到创伤诊所与其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丁某骨折需要第三次手术,如果不能复位由诊所负责,手术费共计4000元,待患儿出院时一次性付清……
2005年7月5日,创伤诊所为丁某再行固定手术。2005年10月8日,丁某好转出院。
2006年3月5日,丁某第四次出现骨折,创伤诊所再一次行固定手术,住院21天后出院,丁某回家休养一段时间后仍然不能行走,且左下肢出现短缩、畸形。
申请鉴定
2007年2月1日,丁某之父与诊所就其医疗行为与患儿现状发生纠纷,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7年3月23日,凉山州医学会作出鉴定:1.医疗过程中内固定物选材不当;2.术后固定方式错误;3.陈旧性骨折未常规植骨……本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2007年5月9日,创伤诊所负责人与丁某父亲就继续治疗再次达成协议:丁某到西昌市专科医院治疗,由创伤诊所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直到治愈出院为止。丁某治疗期间其他费用由丁家暂行支付,待出院后与此前在创伤诊所治疗的有关事项一并解决。
2007年5月11日,创伤诊所预付10000元治疗费,丁某入住西昌市专科医院167天,共计产生医疗费20528.3元,除创伤诊所支付的10000元外,尚欠医院10528.3元。
请求赔偿
孩子从西昌出院回家后,其父与创伤诊所就医疗费用及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2007年10月27日,父亲申请为孩子伤残进行鉴定。经鉴定,孩子左股骨骨折,骨不连再次手术属八级伤残。
2008年1月17日,父亲向四川雷波县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创伤诊所赔偿丁某各种损失合计243019.5元。
创伤诊所答辩称,为丁某所做手术,诊所按照常规进行了操作,造成多次骨折的主要原因是丁某未能遵医嘱保养导致。
法院判决
2008年6月17日,雷波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创伤诊所承担丁某在西昌某专科医院医疗费20528.30元。二、丁某陪护费以四川省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每日为70.84元,按第二次入住创伤诊所为起算,实际住院天数计赔;残疾赔偿金的年限为30年,以四川省农村居民上年度年生活费计算;其他费用以实际产生费计算,总计57425.74元,由创伤诊所承担70%,即40198.00元,丁某自行承担30%,即17227.74元。一、二项累计由创伤诊所赔偿丁某60726.3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创伤诊所不服,认为一审计算赔偿费用有误,提起上诉。
日前,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创伤诊所的上诉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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