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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25日 星期一

【社评】由点滴进步凝聚成更大的阳光效应

这一规定同时传递出的信息是:交通管理部门越发注重由模糊管理向透明管理转变,更加注重顺应民意,主动约束权力。这既是对社会舆论的一种回应,也是对不合时宜的执法理念与执法模式的制度性纠正

□本报评论员 郭振纲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25日 003版)

据媒体11月23日报道,即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针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原《规定》自2004年发布实施,至今已有4年时间。修订后的《规定》明确:电子眼位置要向社会公布,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须25日内供社会查询。此外,还首次规定了滞纳金的上限。

从广受人们诟病的隐蔽执法,到公开公布电子眼的位置,并且开放查询,公安机关的执法方式和执法理念正在转变。如果和以前交警故意隐蔽起来专门抓违章司机,以及使用电子眼执法中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进行比较,公布电子眼并且明确罚款滞纳金的上限,对于管理者来说,不仅仅是一种姿态,而是一种顺应民意的转变。相信有了这样的规定,那个因为违章105次而被要求上交万元罚款的北京司机“杜宝良事件”就不会再现,那些为规避电子警察的所谓“高科技产品”就没有了交易的土壤。

这一规定同时传递出的信息是:交通管理部门越发注重由模糊管理向透明管理转变,更加注重顺应民意,主动约束权力。这既是对社会舆论的一种回应,也是对不合时宜的执法理念与执法模式的制度性纠正。

当前,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在行使执法权的时候,仍然习惯于内部掌握执法和管理尺度。有的地方虽然不乏改善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方式的具体行动,但并没有上升到法规层面,没有成为社会一体遵循的规范。当事人不清楚、不知道执法尺度和执法标准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近来在体育界沸沸扬扬的“于芬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从根本上说也是管理的模糊和不透明。如果有关部门早早公布了相关标准,类似的现象就会减少甚至杜绝。

从这个层面上说,我们期望公安交通执法方式和理念的转变能够产生一种引导效应,促使其它存在执法标准、管理尺度“内部化、模糊化”的部门,能够尽早修正。期望更多的部门能真正历行执法为民的理念,真正将执法理念从管理向服务转变,从而让一点一滴的进步凝聚成更大的阳光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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