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草案有望在12月二审
有学者建议社会保险法制定应该更加规范具体、简单明了
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福祉保障的社会保险法目前已经进入立法程序。
11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办的“第二届社会法论坛”上表示,社会保险法草案在2007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目前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中,该法草案按计划将在今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并将在此后向全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充分体现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重点规范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带有共性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人群覆盖范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体制、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
据了解,该草案的总体立法思路是:对那些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草案予以明确规定;对那些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探索性做法,草案作了倡导性规定;对某些情况比较复杂、实践经验不足,或者有关方面分歧较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内容,草案作了授权性规定。
草案授权国务院规定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和步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通过投资实现保值增值,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如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
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介绍,适用范围的扩展、退休年龄的确定以及如何应对农民工“退保”现象,是目前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中面临的几个难点问题。黎教授说:“现在我国的就业格局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灵活就业人员约占城镇从业人员的40%以上,灵活就业的种类、涵盖领域十分广泛。传统的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为调整对象的社会保险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下分散化、流动性强的就业格局。”
黎建飞认为,如何把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保险立法必须研究解决的问题。他建议,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根据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就业形势变化的需要,以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即享受社会保险的对象应当包括社会上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身份的各种劳动者。
另外,针对近年来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出现了所谓的“农民工退保潮”,黎教授也谈了自己的观点:“退保”的现象的存在,不仅伤害了劳动者,也对社会保险制度构成了根本性的伤害。劳动者从“退保”中拿到的仅仅是自己缴纳的那一部分,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更大部分从此不复存在,以国家财力为最后保障的其他权益也随之消失。
为了应对“退保”现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思路是,“研究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首先要加快实行省级统筹,省内转移的问题由省里做出安排;对跨省转移的群体制定全国统一的转移接续办法。”
黎建飞说:“这些做法,为遏制‘退保’现象进行了实践性探索,但社会保险法草案及未来立法的相关规定却仍不容乐观。众所周知,造成社会保险流动性差别的原因主要是地区差异及各地社会保险交费标准的差异,但从现在草案的内容看,并没有解决地区差异的问题。”
与此同时,黎教授还对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存在多处授权性条文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说草案中有十多条授权性规定,所以他担心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的实用性。
黎教授认为,法律应该是一种能够让社会大众直接理解并遵守的准确、具体和可依据的行为准则。因此 ,他建议草案应当进一步弥合各方意见分歧,尽量制定出可以直接适用于社会的法律规则。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翠霄也谈到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她说,目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普遍较低,例如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13.8%,医疗保险为10%。因此,刘翠霄建议,为了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国家应该在社会保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企业每年申报雇佣农民工人数和缴纳保险费的最后期限,规定严厉的迟延缴纳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措施。
刘翠霄说:“在违法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将会减少,职工的社会保障权将得到有力地维护”。
在此次论坛上,来自理论界、政府相关部门等的社会法专家还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社会责任、医疗保险等问题展开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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