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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24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我的债权还在诉讼时效内吗?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24日 007版)

2004年3月,我的一个朋友为了买房子向我借钱10万元,我们约定期限为两年,2006年3月还钱。但两年后,我的朋友并未如期还钱给我。2007年3月的时候,我曾经向朋友要过一次钱,当时我的朋友说近期就还我钱。但后来还是没有还。因为是朋友,我不好意思总向朋友要钱。但最近我听说,债权在法律上有个诉讼时效的问题,一旦过了时效,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请问,我的权利还在诉讼时效内吗?读者:秦凯

秦凯: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你的诉讼时效期间本来应该是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过了2008年3月,你的请求权就不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得到保护了。

但是,你在2007年3月曾跟你朋友要过钱,你朋友也答应给钱,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你请求朋友还钱的权利的诉讼时效从2007年3月已经中断了,从那时重新开始计算,应当延续到2009年3月。因此,如果你的朋友还不还钱,你可以去法院起诉他,只要你的证据充分,法院会支持你的返还请求的。(金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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