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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22日 星期一

别误解了“建议零售价”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22日 007版)

编辑同志:

在商场、超市,一些商品往往在显著位置标有“建议零售价”,对此许多消费者搞不明白,甚至产生误解。

误解之一,以为“建议零售价”就是“明码标价”。所谓的明码标价,必须是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专用标价签,不只是标明价格,还要如实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等级、质地、规格、计价单位等相关内容。“建议零售价”与“明码标价”是两回事儿。

误解之二,将“建议零售价”等同于“实际零售价”。“建议零售价”是厂家单方面的定价行为,它只是一个参考价,对商家不具有约束性。商家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商品的最终零售价格。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商品的“建议零售价”与“实际零售价”存在差异,甚至差别很大的原因。

误解之三,认为“建议零售价”是一种可信、合法的定价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厂、商都可以自主定价,但这种定价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价格主管部门也并不以之作为价格检查的依据。事实上,“建议零售价”有些是厂商基于诚信定价原则所确定的价格,但也不排除有的是厂家与销售商合谋,通过大幅度抬高建议零售价的方式,协助销售商从中获取暴利。

总的来说,生产厂家将建议零售价印制于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它为消费者知道该商品的市场参考价提供了可能,但消费者不能盲目相信“建议零售价”。如果厂、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价格法》第14条所规定的7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存在不符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所示内容的行为,使消费者利益受到较大损失,消费者就可以凭借有效证据向价格主管部门予以举报。

山西省 晓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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