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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21日 星期一

“公司、车主、驾驶员的利益都有了机制保障”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21日 003版)

(上接第1版)

为兼顾出租车公司的利益,合肥市出租车经营权转换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根据新《办法》明确的出租车企业准入条件,即具备“经营与接受委托管理服务的出租汽车不少于600辆”(其中不少于100辆由企业出资购置且实行企业化经营),将原有42家出租汽车企业重新整合为5家大出租车公司,并按照“达到1000台以上规模企业,按其车辆总数奖励10%新增指标”的原则,分别向这些公司新投放635台出租车。

值得一提的是,新投放的635台出租车完全采用“公车公营”的方式运营,即出租汽车公司出资购买新车并拥有经营权,驾驶员作为公司聘用的员工承包经营出租车。“从一开始就做到出资人与经营权统一,是今后出租车加强管理和完善的方向。”王贤泰说。

同时,新《办法》对理顺出租汽车公司、车主、驾驶员之间的管理关系和劳动关系做出刚性约束,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管理和服务;不得违规收取各种费用,不得克扣、截留政府发放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款,等等。

截至9月底,合肥市6483台出租汽车车辆实际出资人在提交申请表,经过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后,均已经获得新一轮8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合同化管理明确权利、义务,公司、车主、驾驶员的利益都有了机制保障

费春龙在合肥开出租车已有6年多,可他开的不是自己的车,车主是委托“国泰公司”管理的一名个体业主。虽然也签了劳动合同,但费春龙依然羡慕“大众公司”的新员工们。“他们直接与出租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能享受各种保险,而我只能干一天活赚一天钱。”

据了解,目前像费春龙这样与车主签订劳动合同的占到合肥市出租汽车司机总数的80%以上。

为让这些司机的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合肥市此次出租车管理改革的另一个“重拳”,就是通过合同制管理规范管理关系和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具体操作上,依照“老车老办法,新车新办法”的原则,即对原有实行托管方式的出租汽车,由出租车公司与车主签订服务管理合同,车主则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对新的“公车公营”方式的出租车,由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所有的合同文本均采用合肥市交通局与市劳动部门、工商部门联合商定的统一格式合同。”

在服务管理合同中,不仅明确了公司要为车主提供办证、年审、规费缴纳、保险索赔、违章处理、事故救险等方面的服务,帮助解决营运中的具体事宜,承担经营管理职能,定期组织学习,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工作,同时也要求车主做到保证服务质量、文明载客,做到不拒载、不宰客、不绕行等。而劳动合同则对驾驶员所应享有的社保、休息休假等权利作了明确。

截至目前,合肥市出租车公司与车主签订服务管理合同及“公车公营”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已经完成,托管方式出租车车主与驾驶员的劳动合同正在规范中。

“通过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原运营出租汽车明晰了产权,规范了权属关系,特别是规范了劳动关系,明确了有关各方的责、权、利,稳定了出租车司机队伍,为提高整个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合肥市副市长李红说。

(本报合肥11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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