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17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因家庭暴力而离婚 受害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17日 007版)

打人就该赔! 漫画 李法明

我妹妹长期遭受其前夫王某的打骂,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她向王某提出了离婚。王某与我妹妹今年8月办理了离婚手续。最近,我们听说由于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给予赔偿。

请问,我妹妹能要求王某要求损害赔偿吗?

读者:孙燕林



孙燕林: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损害赔偿包括物质的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在一年内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除非在离婚时已经明确放弃该项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你妹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对她进行赔偿。

(卞静)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