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级检察长可列席省高院审委会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17日 007版)
据新华社电 (记者孔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12日联合下发的文件首次明确规定,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五种情形下可列席省高院审委会,履行审判监督的职能,并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方式、监督内容以及法律效力等作了规定。
根据该文件,检察院提出的二审抗诉案件和再审的刑事案件,合议庭拟改判无罪的公诉案件,审判人员与检察人员对案件的证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死刑案件,广东省高院应当通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此外,法院可能对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有重大变更或定性予以改变,对量刑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者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认为有必要列席的其他案件,广东省高院可以通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检察长也可建议列席会议。
文件规定,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检察院列席审委会人员在审委会表决前可以发表意见,法院应当将意见记录在案,但不赋予列席会议人员表决权。
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表示,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人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审判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广东的新规定对加强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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