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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17日 星期一

河南新郑:检察院首次因量刑过重提起抗诉

张胜利 王冰山 史红民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17日 007版)

2008年11月10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首次对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以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起抗诉。使原判3年有期徒刑减少刑期1年零6个月,从而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也是新郑市人民检察院首次因量刑过重提起抗诉。法律专家称,此案将一改多年来检察机关这一“抗轻不抗重”的生硬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检察机关观念和工作上的转变。

被告人唐帅是河南省新郑市人,1989年8月17日出生。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07年8月16日15时左右,被告人唐帅伙同其他三人在观音寺唐户村东水库洗澡后,经预谋对来此洗澡的梨河镇三刘村刘某、刘某某二人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抢劫刘某某诺基亚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所抢手机销赃得款170元。经鉴定,被抢诺基亚手机价值448元。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唐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应从轻和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认定了检察院起诉的犯罪事实,但对认定唐帅是未成年人的公诉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一审法院以唐帅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新郑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罪名均正确,但对唐帅系未成年人这一情节没有认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属于量刑畸重。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要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提出抗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8年11月10日,新郑市人民法院经重新审判,采纳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唐帅系未成年人的意见,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唐帅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认为,以前,检察人员在承办案件时看重的是被害人的利益,对量刑畸重的案件不够重视,认为被告人有上诉的权利,不必运用抗诉手段加以救济,而忽略了被告人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更多是对“畸轻”抗诉,办案和监督的价值取向更关注打击力度。但后来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有的被告人不了解法律,不能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上诉权利。如今,郑州市检察机关的司法观念已经转变,打击犯罪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并重,程序与实体并重。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仅要审查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还要审查对其有利的证据,尊重事实、尊重证据。打击和保护不能分割,不能偏袒,这样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办出的案件才是真正的铁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裁判公正是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体现。今后,郑州市检察机关将把监督刑事裁判放在重要位置,注重运用抗诉手段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防止冤及无辜、放纵犯罪、罚不当罪。”

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副教授张建成认为,此案将一改多年来检察机关这一“抗轻不抗重”的生硬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检察机关观念和工作上的转变。张建成说,这个案件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全面性、公正性和客观性。不放过任何犯罪分子,也不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另据了解,近年来,郑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强调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刑事犯罪等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同时,对于“初犯、偶犯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做出不捕不诉决定。2007年至今,郑州市检察机关共对符合条件的859人适用了无逮捕必要的不捕措施,对103人适用了相对不起诉决定,没有一起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引发一起涉检上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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