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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17日 星期一

昆明市人大审议通过《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确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人陪护,否则出租车有权拒绝服务。此《条例》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

司机如何认定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

本报通讯员 李晓晨 本报记者 田杰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17日 006版)

日前,昆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条例》中明确,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人陪护,否则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该《条例》内容在媒体发布后,立即引起争议。

“这是通过立法剥夺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的乘车权利”

“这是以法律的名义对醉酒者实施拒载。”消息一经公布,有法律界人士立即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般情况下,出租车司机看到醉酒的人和精神病患者就会主动绕行,即便有陪护的人,司机也不愿拉这样的活。现在,昆明市人大通过立法明确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这就如一些业内人士说的,是通过立法剥夺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的乘车权利。”北京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对记者说。

“这样的‘立法’是否合法,也值得商榷。《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都是乘客,乘客要求乘车,出租车司机就不能拒载。但在作为上位法的《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昆明市有关方面以规章的方式对该原则进行否定,这就背离了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由此看来,《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应该是无权超越《合同法》的框架原则的。

不仅从法律上,也有从另一角度即“情理上”看待此事的。浙江教师王军荣认为,这种“拒载醉酒者”的做法,也是一种缺乏“终极关怀”下的单向思维。“事实上,法律之所以规定出租车行业的强制缔约义务,体现的正是法律人文主义的一种终极关怀。对于那些正常的缔约行为,即便没有强制缔约义务,出租车司机也会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而自觉缔约。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诸如孕妇生产、交通事故、醉酒等情形下,才需要法律出于人道主义,去超越经济利益给予当事人以终极关怀。”

王军荣教师认为, 在面对醉酒者有乘车需求时,理性的做法是细化强制缔约义务,明确在强制缔约后出现纠纷时,析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出租司机和乘客双方的利益都要维护

“法律规定酒后不允许开车,如果喝醉了酒打车还被拒载,让我们这些因各种原因不得不饮酒的人如何回家,如何回宾馆?”这是呼声里最多的一种声音。

北京某公司主管西南业务的毛先生说,他每月最少两次从北京到昆明。“业务上的需要,情感上的需要,接风,送行,吃饭时没有酒是不现实的。如果出租车司机因此可以拒载,我们这些人日后回北京都是问题了。”他说他经常是吃了晚饭打车上机场。

据说,《条例》的出台与出租车司机及行业管理者的呼声有关,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与出租车司机时而发生纠纷,影响了出租车司机的正常运营。

“我就觉得这个《条例》挺好。”听说昆明将实施这样一个《条例》,北京银健出租汽车公司的李师傅说:“我们常遇到喝多了酒的乘客。喝多了,酒气重,一上车,臭气熏天;下车了,你得开窗透气,不然下一个客人就不上来。喝大了的人,上车后不说话是好的,一路说,一路喊是正常的,最怕的是走一路吐一路的。”他说,有一次遇个乘客,从上车就开始吐,车窗、车门、车座都给吐脏了,弄得他一晚上没法拉活,到处找洗车的地方。

“司机与醉酒乘客发生纠纷的事,确实不少,但司机大多能自己解决。”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负责人说,“服务行业干的就是这个,没有困难人家找你干什么?”他认为,这个《条例》有利出租车司机,但执行起来很难。

解决问题办法多样要以人为本还要具有操作性

对此北京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说:“出租车司机的利益,乘客的利益都要维护,但解决问题的方式多种多样,拒载是最消极的解决方式,这种方式不仅操作困难,而且不易被社会接受。我们看到,《条例》公布后,有人立即提出:我虽然喝醉了,但我没有犯法,总不能因为我喝了酒就不允许我和他人一样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权利吧?”

张律师说,这个《条例》实施起来很困难。比如醉酒与非醉酒由谁来界定,是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还是交警、医生?司机遇到饮酒或醉酒者,是否也要先让乘客吹口气,测量一下酒精浓度再上车?出现拒载纠纷后,是以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医疗证书为依据还是由出租车司机说了算?北京银健出租车公司的杨师傅也说:“遇到无人陪护的精神病患者打车时,司机如何识别是问题,总不能把上了车的乘客再轰下去。”

出租车司机让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上车,可能会产生服务纠纷,也可能会影响出租车司机的“生意”,但这些都不足以成为拒载的理由。王军荣说,其实,相比于出租车司机,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是处于弱势,他们理应得到社会的帮助,当然包括出租车司机的帮助。绝大部分出租车司机都有一颗良善的心,面对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的乘车要求,不会无动于衷。同样,法律的要义之一也是帮助弱者。

“大处着眼”和“小处着手”社会责任不能由出租司机承担

“拒载醉酒者显得不人性,喝醉酒的人本身就需要大家照顾。很显然,那就只能让出租车司机为醉酒者吐脏自己的车子、满车酒味毁掉下一桩生意、驾驶安全受到威胁……为所有这一切可能的麻烦认倒霉了?”在《条例》发布后的一片批评声中,法律界业内人士高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醉酒的这一社会问题不能全由出租司机承担。“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出租车司机因此损失的不是利益,而是权利。”

高祥说,有人说出租车业是公共事业,因此出租车司机理当为这些喝醉酒弄脏车影响生意的意外损失埋单。这种说法看似顺理成章,其实是偷换了概念。出租车业相比之公共汽车业,其公共性根本不可同日而语,即使出租车业是标准的公共事业,但行业的利益与具体出租车司机的利益也不能混为一谈。这正如不能把公交公司的利益与公交司机的利益混为一谈一样。因此,在醉酒者有可能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醉酒者该怎么办”不应是第一位的。

高祥认为, 反对《条例》的基本观点可以说都是从“大处着眼”、“高瞻远瞩”的,呼吁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和谐,要求政府勇担责任等等。他认为,从大处着眼也要从小处着手,要把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所以,从保护醉酒者、精神障碍者、司机、行人的安全角度来看,这条规定是值得认可的,并非一无是处。比如,机场就禁止醉酒者与精神障碍者登机,这是出于对全体乘客与飞机安全负责,人们对这些规定措施并无异议。公路驾驶其实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出租车在路上行驶,不同于路上行走,驾驶员也要为醉酒乘客、路上行人以及自身安全负责。现在,醉酒、精神障碍乘客闹事妨碍安全驾驶,甚至殴打司机的新闻时有报道,这并不是说他们都是捣乱分子,而是在失去清醒头脑,缺乏判断能力的时候,很容易做出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对路上行人、其他车辆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出租车可以拒载醉汉”未必全是负面作用

高祥说,醉酒时肆无忌惮,酒醒之后懊悔不已的事不是也经常发生吗?如果有人陪送,既不影响司机驾驶,又可照顾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不安全问题的出现。他说,从一些醉酒闹事的案例来看,醉酒者一般都不是“单独行动”,酒局一散,各奔东西,而后才出现醉酒者无人照应的情况。不能把照顾醉酒者的责任全推给出租车司机。如果人人尽知昆明有这样一个《条例》,那么醉酒者的安全反而可以得到保障。首先同席未醉之人,可以护送其回家;其次,万一醉者多、醒者少,可以通知家人、朋友来接送。同时,这样的结果还可以提醒好酒之人饮酒时,对自己负起责任来。

更有人认为,没必要高估“出租车可以拒载醉汉”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毕竟出租车只有载客才能获利,如果搭乘者不是失去自控能力,出租车司机一般也不会拒载。至于说“可以拒载醉汉”将会给出租车拒载以弹性空间(比如乘客只是稍稍喝点酒他就说你是醉汉),相信这样的出租车司机为数不多,而遭投诉的风险也将有效制约这种行为。

据了解,今年8月27日,昆明市出台了《昆明市营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因拒载发生投诉的出租车司机将被罚款1000至2000元。这种制约是有效的,对解决乘客与出租车司机的矛盾会起到积极作用,同时《规定》与《条例》制约了双方的利益,乘客与出租司机的矛盾也会因此趋于缓合。

张国律师对说:“凡有人生活的地方,无不充满矛盾。解决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惟独法律规定不可模棱两可,否则就失去了用法律约束公民行为的意义。”他认为,此事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在于法律的制定应该是全面考量,以人为本,并使之尽可能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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