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救护车肇事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救护车也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17日 006版)
新华社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一辆载有病人的“120”救护车在驶往医院途中,与一私家车相撞,造成私家车车主受伤。私家车主为此把肇事司机及沈阳急救中心告上法庭。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救护车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有保险,故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损失1.9万余元。
2007年9月3日12时许,李某驾驶载有急救患者的救护车前往辽宁省人民医院。当救护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万柳塘路与文艺路的交叉路口时,与市民万华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万华受伤。万华住院治疗花费6000余元,误工达半年之久。
事故发生后,因肇事双方是否有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等事实无法查证。但万华坚持自己是在信号灯变绿时进入路口的,救护车闯红灯才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同时救护车也没有打开警灯、警报,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救护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庭审时,被告人李某辩称,救护车开了警灯、警报,路口处于黄灯闪烁变绿灯状态,救护车是正常行驶。沈阳市急救中心方面则称,救护车属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情况下,其他车辆必须避让,原告没有避让且车速过快,才造成事故。
经过调查、核实,法庭对原告主张其按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事实予以确认。不过,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救护车没有打开警灯、警报。
法院认为,救护车是特种车,但首先也是机动车,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并确保安全。本案中,李某在执行急救任务时虽已使用警报器,但应注意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驶入路口,而原告万华驾驶的车辆虽然遵守信号灯,但应当注意让行救护车,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作出各承担50%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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