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新政策促进就业
裁员20人以上要向劳动部门报告
本报讯 山西省政府日前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该省将实行裁员报告制度。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减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要向同级劳动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山西省将通过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减免收费,以及继续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程序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力度。
各地将把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建成后,将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顺利创业。
2009年内,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将建成1至2个创业孵化基地。2010年底前,其他市力争建成1至2个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山西省将制订失业调控方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同时,实行裁员报告制度。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减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要向同级劳动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对于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山西省将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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