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走向规范完善
从1993年开始,历经十五年,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又到正在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这部旨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并在改革与发展的同时还要防止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包括防止由于腐败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法律,逐渐趋于规范和完善。
审议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认为,草案三审稿比较成熟了,并赞成法律委员会关于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这部法律的建议。
他们同时还表示,尽快颁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利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巩固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有资产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草案三审稿还明确提出,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于本法规定。对此,有研究者指出,草案三审稿明确规范金融类资产,这在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上可谓新意和亮点。
■让法律的效力更为直接、明显
在草案审议中,蔡昉委员讲了一段发人深省的话。他说,这部法律的核心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着眼于从企业的改制、交易、资产评估、转让等等潜在的流失渠道进行防范。但还应注意到,现实中所存在一些国有资产权益的受损、乃至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却是因为一些企业主管在决策上的失误、包括长期经营不善等等因素,造成了这些企业经营状况不好,长期亏损,最终国企就垮掉了。而更大难点还在于,这样的国有资产流失,通常让你无法区分是因为决策失误还是因为外部因素所造成的。
因此,他建议在草案三审稿第四章中有关“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这部分里增加规定,把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和事后任命挂起钩来,与科学决策的范畴联系起来,对企业高管人员形成任免、奖惩和调动上的法律制约。
朱永新委员则进一步建议,要让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一些国有企业是如何向国家交税、如何确定薪酬标准、如何向社会公布经营状况的。为什么,因为大家想知道、也需要知道类似中石化、中石油、平安保险等这样的国企,每年交给国家百分之多少税,各大银行交给国家多少税,政府财政收入有多少是来自国有企业的,关于这些数据的披露规定,在一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中都还没有看到。事实上,这对于了解把握企业主管的经营业绩和科学决策很重要。
■国企的民主管理监督还需完善
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究竟该拿多少薪金,国有资产的转让到底谁说了算,其背后最终还是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老话题;而如何付诸于法律的规范和内涵,也是草案审议中的热点话题。
黄丽满委员引用了前不久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案,她说,这个公司的高管人员工资特别高,最终企业破产了,而风险、责任都推给了老百姓。她由此想到,我们一些国企的经营者的高薪酬问题也很值得关注,这也是现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
黄丽满认为,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九条提到,薪酬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认,而现在很多国有企业,甚至是全资国有企业,其高管人员包括二级公司主管的工资都是由他们自己来定的,还普遍高于他的顶头上司,且幅度还很大,这是否合理呢,能不能控制它的管理成本呢?而如果管理成本得不到控制,可能会导致企业存在潜在性危机。黄丽满建议,草案对这个问题应该进一步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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