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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0月27日 星期一

食品安全法草案多项修改封堵食品安全漏洞

本报记者 杨连元
《工人日报》(2008年10月27日 007版)

在正在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多方建议,都成了热门话题。

■多项修改增加风险规避力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多项修改内容和民生民心相关,规避问题风险的力度明显加大。

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管的制约效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针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予以措施应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乃至滥用,增加了规定——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废除了免检制度,明确职能部门要加强食品检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要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按照草案规定,也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统一的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应当说,这是时不我待的大事。

再有,草案三审稿中还增加了企业要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的规定;增加了要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加强监管的规定;还有责任追究制度的明确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林林总总的多项修改中,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因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在于,如何让“谈奶色变”等等类似的事情再不能够发生了。

■每个监管环节上都不应存有漏洞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马虎不得,这应该是再普通不过的道理了,而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眼下最让人们关切的恰恰就是食品安全问题。在10月24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对草案三审稿展开了热议,谈得较多、较为集中的还是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话题。

任茂东委员认为,老百姓想得到的是建立一个职权明晰、合理行政、程序得当、高效便民、权责合理的监督体制,也就是说,在每一个监管环节上不应存在漏洞,该监督的地方必须监督到位,那么,要求政府在监督管理中也就必须保证“无缝”监督与管理。

林强委员则提到,现在的体制和环节是,类似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还是采用垂直方式管理,那么,到了县政府这一级,要协调好由省里管的工商、质检等一些部门,难度很大,而按照草案三审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一定意义上,这种规定等于让相关部门接受双重领导、双重指挥。可从目前情况来看,县政府很难统一组织,也就很难有效协调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

他建议,草案三审稿还需解决的是如何建立一个很好的、统一的管理体制,来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防范。

倪岳峰委员则认为,草案三审稿对于食品监管体制没有进行大的调整,各部门的责任仍然不是很清晰,责任交叉依然比较突出,问题出现不能及时反应,这种局面不改变,体制机制不健全,食品的安全状况也很难有大的改观。

再就是责任的追究问题,审议中大都谈到,草案三审稿在责任追究上还缺乏威慑作用,说白了,处罚的不狠、不到底!事实已经明摆着,不能让违法者、渎职者付出极大的违法成本与渎职成本,就不能有效遏制不安全食品。陈骏委员说,严刑重典面前,一般人也望而却步。食品安全出现事情,就是严重事件,影响肯定非常大。因此,他认为,应该让那些不法分子们倾家荡产、痛不欲生,让任何人不敢再冒这个风险。

李祖沛委员也建议,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其得不偿失,才能对违法者产生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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