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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0月27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

《工人日报》(2008年10月27日 007版)

未办复婚手续是否有继承权?

我与丈夫于1998年离婚,后来在亲戚的说合下,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不久前,我丈夫因车祸不幸死亡,我公婆称,我与丈夫未办理复婚手续,我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丈夫遗产。请问他们这样说对吗? 读者:王小平

王小平:

你与前夫未办理复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相互是否具有继承权,要看你们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但是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起,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因此,从你的情况看,你与前夫属非法同居关系,你不能以配偶名义继承前夫遗产。但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你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你前夫适当的遗产。

(河南临颍县法院 刘志祥 贾颍伟)



没有劳动合同能要回欠薪吗?

今年2月我应聘于一玩具厂,当时老板口头说,每月基本工资800元,月底发放,但一直未兑现。6月我提出辞职,当我找老板要工资时,老板说,我们之间没签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付工资。请问,我老板的说法对吗? 读者:李志鹏

李志鹏:

该老板的说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上述规定,你与玩具厂在2月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并非像你老板说的无书面劳动合同则无劳动关系,而且该老板必须支付欠你的工资。

(漯河市源汇区法院 郭瑜)



误诊医院应承担责任吗?

今年初,我妻子左脚受伤,到县医院拍片子,大夫告诉她:“未见异常”,并开了处方。半年后,她的脚伤仍未见好,反而在受伤部位长出“余肉”。到市医院治疗时,专家称,因没有及时接正骨头位置,现在只能手术治疗,要花一大笔钱。请问,耽误治疗的县医院应该负责任吗?读者:韩洁

韩洁:

医院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患者的损害系医疗行为所致,或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医院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者可以就此与医院协商,或经卫生行政机关调解处理,如仍不能解决的可诉至法院。如果双方对造成损害的原因存有分歧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医学会提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双方从医疗事故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鉴定,以确定原因。经鉴定不构成医疗责任事故或医疗技术事故的,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样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安阳殷都法院 王庆勇)



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有效吗?

前年3月份,我和妻子协议离婚,当时由于我的经济条件较差,在孩子抚养问题上,我们约定孩子归前妻抚养,我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前提条件是我放弃探视孩子的权利。不久前,我的经济条件有所好转,我想承担一些抚养责任并定期探望孩子,但前妻以事先有约定为由认为我已经没有探视权而予以拒绝。
请问,我们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我是否还能探视孩子? 读者:刘凯

刘凯: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可见,探视权是法律明确赋予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一项法定权利,探视权只能依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你们之间的协议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以“免付抚养费”为条件换取对方“放弃探视权”,实际上损害了子女的利益,不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

(安阳殷都法院 赵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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