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知情权应得到尊重
《工人日报》(2008年10月25日 007版)
编辑同志:
“十一”黄金周已结束,笔者在浙江省开化县公路运输管理所“96520”旅客投诉电话中了解到,旅客对客运部门的投诉大部份是因旅客心理预期与合同实际约定有差距,而造成这些原因的是客运部门没有尊重旅客知情权而造成的。如陈小姐原来是要买一张7:15的车票,但是当陈小姐上车后才知道这辆车发车的时间是7:10,而7:10的车在7:05之前就已经开走了。陈小姐找到车站负责人询问原因,但车站工作人员爱理不理地说了一句:“车子已座满走了。”
客运部门针对客流量进行适当调度是常有的事,但应该尊重旅客享有的知情权利,遇到服务变更时要事先履行“告知”义务,让旅客在旅途中随时了解客运服务的实际情况,使旅客能根据客运部门的调整,适时选择其它车辆出行,以减少旅客途中不必要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作为旅客理应享有的权利,绝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需要客运部门扎扎实实地加以落实。
浙江省 范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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