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治播报
各界建言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此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08年10月10日,社会各界主要意见如下: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宪权: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又必须以此制度的建立为前提。我们应该尽快制定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法律,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计成为纯粹的不作为犯,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即建构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之类的犯罪。
关键词:人肉搜索
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杨涛: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追究非法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行为。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草案时,提出“人肉搜索”同样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肉搜索”入罪应有三个前提:其一,唯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时由刑法制裁,但是,这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其二,目前诽谤罪、侮辱罪都是自诉案件,是“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如果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也规定为自诉案件,在取证难的情况下,“人肉搜索”入罪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值得商榷。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李克杰:
日益泛滥并逐渐沦为“网络暴力”的“人肉搜索”,除了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外,还会泄露其他隐私信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而且受害者无法控制网络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更无法知晓侵权者,遏制这类侵权行为单靠民事追究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对那些因“人肉搜索”随意传播他人隐私致使受害者精神失常、导致自杀或报复社会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老鼠仓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认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信息违反规定,自己从事或建议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老鼠仓”本质属背信而非内幕交易,尽管“老鼠仓”问题有时确与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有关,但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这是因为,内幕信息基本上均与上市公司相关,而“老鼠仓”问题却不一定,“内幕信息”在法律上是特指的、与上市公司有关的相关信息。从这个角度来说,“老鼠仓”运作者所使用的投资基金信息,显然没有被纳入特指的“内幕信息”范围,这时就很难认定其行为属于内幕交易性质。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建议增设“普通背信罪”,这样不论基金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还是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从业人员,凡是基于信托关系的受托人,只要滥用对信托财产管理、投资处分的任何信息便利和优势追逐个人私利,都可以通过普通背信罪一网打尽,甚至还可以一并解决私募基金、委托理财、有限合伙等基于信托关系的投资形式中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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