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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0月13日 星期一

诈骗善款未遂 法院判其有罪

——“黑客”攻入红十字会网站更改账号案侦破始末

孟亚生/文图
《工人日报》(2008年10月13日 005版)

本案被告人杨丽涛在法庭上。

在全国人民关注四川地震灾情,纷纷捐款捐物的时候,两名男子在网上设立虚假的募捐网站,一旦有人捐款,捐款人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就会被他们窃取。江苏公安部门经过24小时紧张侦查,急赴广东中山,在他们作案未遂情况下即将两人抓获。

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每一个生命的获救、每一份财产被抢救、灾区公众的生计和健康成为我们社会至今关注的焦点,人们尽其所能向灾区人民伸出援助之手,谱写出无数感人的故事。

与此相反,一些黑心者置他人生命、千万财产于不顾,面对灾难非法获取善款,亵渎国家庄严之法律、践踏人们高尚之心灵,令人愤慨!何谓令人发指,此案堪称一例,其不仅应受到法律制裁,更应受到道德鞭挞!——编辑手记

诈骗罪是一种结果犯罪,通常依照诈骗金额的多少定罪量刑。而供职于深圳一家公司的杨丽涛为了骗取抗震救灾捐款,“黑客”攻入江苏省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偷改赈灾捐款账户、账号,结果没诈骗到一分钱便被警方抓获。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诈骗地震赈灾款案作出有罪的终审判决。

“黑客”黑钱

今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大地震,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巨大。消息传来,海内外各界人士纷纷解囊相助,积极捐款、捐物支援灾区。

地处长江三角洲的江苏省昆山市各界在灾难发生后不到三天的时间内,全市捐款2000多万元。随着灾情严重状况不断被人们知晓,5月18日下午14时40分,昆山红十字会在自己网站上发出公告,呼吁全市人民继续向受灾人民伸出援助之手。

公告发出仅仅20分钟后,昆山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上网查看捐款情况,突然发现有人篡改刚刚发布在网站上的赈灾捐款公告,原来的昆山市红十字会赈灾捐款的开户人、账号被篡改成一个陌生的私人账号。此时,网上被篡改的公告已有50多人点击。

工作人员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打算把被篡改的账号修改还原,工作人员刚把账号改过来,对方又把它改了回去。不仅如此,对方还删除了计算机操作的相关程序,使工作人员无法进行操作。

此时,网页点击数不断上升,情况十分紧急,红十字会负责人决定向警方报案:“我们的网站被人黑了,有人盗用红十字会的名义骗取钱财。”

苏州市、昆山市两级公安机关当即成立一个由网警和刑警组成的“5·18专案组”侦破此案。

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将虚假的捐款页面删除,让“黑客”无法擅自改动。但让警方想不到的是,“黑客”并未罢手,网站刚刚恢复一个小时,对方再次侵入网站管理程序,并采用了危害性更强的攻击手段,再次修改捐款账号。同时,“黑客”还将网站管理员的登陆账号和密码从后台程序中删除,导致昆山红十字会网站的维护人员无法对网站进行维护。

为了减少犯罪嫌疑人可能造成的损失,警方采取暂时关闭网站的方式破解“黑客”木马程序,经过连续30多个小时的奋战,5月20日凌晨,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修复。

警方破案

网站恢复后,警方专案组从作案者留下的广州银行账户卡号入手,找到了持卡人庞某。

庞某在接受警察传讯时表示,自己身份证几个月前已丢失,并未办理警方查获的银行卡。警方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庞某没有作案。

在继续侦查过程中,网警认定居住在深圳的杨丽涛有重大嫌疑。

5月21日晚9时,警方将杨丽涛抓获,并从他随身携带的包中搜查出用于作案的身份证以及银行卡。同时在他的电脑中发现5月18日中午浏览昆山红十字会网站的日志记录。

在大量证据面前,杨丽涛讲述了其作案经过。

今年23岁的杨丽涛,生于湖北省襄樊市。2006年7月,他从家乡一计算机学院毕业后,被当地某单位聘为网站管理员。

2007年底,他和女友一起辞职南下广州寻求发展。

2008年1月22日,他在广州街头拾到一张广州人庞某遗失的居民身份证。

2008年1月底,杨丽涛携女友从广州来到深圳寻觅工作,被一家网络公司录用。

2008年3月中旬,杨丽涛利用到广州出差之机,用捡到的身份证申领了一张工商银行的银行卡。

汶川大地震后,杨丽涛听说一些“黑客”篡改红十字会账号骗取捐款的消息后,决定通过“黑客”手段非法获利。

他利用平时学到的计算机原理和掌握的木马黑客程序,锁定了远在千里之外的昆山市红十字会,其认为自己远在千里之外,苏州警方不可能发现。

罪种分歧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时,检察机关在杨丽涛的行为属于诈骗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存有争议。最终,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杨丽涛提起公诉。

昆山市检察院认为,杨丽涛的目的是为了诈骗,但属于诈骗作案未遂,只有情节严重才可以处罚。但被告人采取非法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计算机网络关闭24小时,情节严重。

2008年6月27日,昆山市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审理。

庭审中,杨丽涛的辩护律师称: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不属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杨丽涛对网站的攻击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杨丽涛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成立,应以诈骗罪未遂处理。

杨丽涛辩称:入侵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是因工作需要所作的试验,目的是要提高自己的技术,防范别人的攻击,了解别人的攻击手法,并没有犯罪动机。

法院判决

2008年7月10日,昆山市法院再次开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丽涛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杨丽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判决后,杨丽涛以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一种结果犯罪,通常依照诈骗金额的多少定罪量刑,而其以“黑客”进入江苏省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偷改赈灾捐款账户、账号,没有诈骗一分钱为由提出上诉。

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杨丽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但将昆山市红十字会的募捐账户修改为其本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以救灾名义骗取捐款,属情节严重,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驳回上诉。

专家释法

南京师范大学的刑法学专家认为:诈骗罪是区别于行为犯的结果犯。所谓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的犯罪。结果犯,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要件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

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有包括“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9种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通常情况下,诈骗金额的大小决定刑期的长短。《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案中杨丽涛虽未诈骗到1分钱,但《解释》规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未遂的诈骗行为如何处理存在着分歧。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对诈骗未遂行为不应定罪处罚,理由是《解释》并未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认为该行为已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解释》虽未明确何为情节严重,但可参照该《解释》第一条所列的“情节特别严重”9种情形。

也有人认为,由于诈骗罪和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型犯罪,刑法条文中,也是将数额巨大与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与情节特别严重相并列,可见其立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未遂而情节严重的情节界定,来比照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时未明确的未遂行为情节严重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5月27日发出的《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中,将“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等7类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犯罪行为列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范围。

因此对杨丽涛诈骗未遂行为从重处罚符合这一通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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