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采购如何成为“摇钱树”
——从一起医疗采购受贿案说起
【案件】
十一前,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在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收受贿赂的案件。在医疗采购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取贿赂8万元的郑州市原第二人民医院院长谢连才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现年68岁的谢连才已退休七年。1998年至2000年期间,谢连才利用任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该院采购医疗设备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供应商北京市凯达佳商贸公司郑州分公司现金8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2月21日,谢连才将赃款退至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连才在担任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谢连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退出,故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行规”】
王某是郑州一家药品经销商,据他介绍,在医疗采购活动中给回扣已是大多医疗器械、药品经销商的“潜规则”。
王某说,在药品、医疗器械购销中,不给回扣的企业几乎没有,否则就很难在市场上生存。为了达到让医院购买产品的目的,有时还要以出国游、子女上学、大宗购物卡作为公关手段,但有时医院方面也会向我们主动暗示进行索贿。
王某说,目前医药招标分为政府集中招标与医院自行招标,两种招标均设有评审小组,成员由卫生部门官员、医院人员及医药专家组成。但医院买来的仪器、药品要由医生具体使用,好使不好使最后还是医生说了算,所以医生的建议与意见就显得非常重要。企业竞标、医院招标其实只是走一个过场而已。比如,给院长及科室主任回扣,然后将自己产品的相关指标告知医院招标方,使其成为产品招标的标准指标。这样,行贿的产品自然最符合医院的要求。
中标后,我们有两部分贿赂:一部分折扣给医院,一部分回扣贿赂招投标组的人员和药品流通中的医生,但药品、设备采购不管是否合法中标,我们都要对他们进行感情投资。我们公关对象一般为医院的院长、科室主任。比如,一台30万元的机器,给院长三四万很正常。批准进药的医院领导拿“感谢费”;开药的临床医生收“开方费”;管药的药剂科主任取“好处费”;统计处方的药房人员用“统方费”,羊毛出在羊身上,高回扣自然要加到产品价格里。
【原因】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认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购销体制不健全造成的恶果。我国现有化学制药企业6000多家,而药品批发企业却有17000多家,批零兼营、各种名义的“挂靠”等更是数不胜数。同一种药品有几十家乃至上百家生产。医院要“以药养医”,谁的药品“利扣空间大”就买谁的。
由于药品定价的“诀窍多”,一些厂家拿着留有“超额水分”的成本核算报告找政府药价主管部门,或通过变换老品种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和包装等手段来申报新药,变相提高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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