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罗筱晓)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聚焦社会各界关注的“AI换脸拟声”、“AI幻觉”侵权、“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模型训练等问题,针对性明确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实体裁判和诉讼程序规则。
据介绍,《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价值导向,聚焦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涉人工智能审判中的突出问题,在日新月异的技术变革中把握司法规律,在划清法律“红线”的同时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
《意见》共5个部分24条,明确提出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防线等三个基本原则。《意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人工智能行业发展实践,以符合法律政策精神、符合技术发展规律的司法裁判规则,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根据人工智能在不同应用场景下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风险的性质和大小,依法准确认定法律责任。妥善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和伦理挑战,注重防范和消除算法歧视,预防和规制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行为。
当前,AI换脸、AI仿声、“网络开盒”等行为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意见》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声音权益等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范,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领功能。
《意见》依法认定人工智能训练过程中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规定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针对“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意见》明确,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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