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记者冯家顺)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7件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引导和规范经营主体诚信合规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俗称“加盟连锁”,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支付费用的经营活动,常见于餐饮、零售、酒店、教育培训等民生领域。
“刘某、雷某与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刘某、雷某与某公司签订品牌拓展合同,并支付管理培训费、技术信息转让费、运营指导费共计3.5万元。刘某、雷某后来从某公司处获得技术手册,但未接受操作培训、技术指导,二人也未开设店铺,未利用某公司的技术秘密等经营资源。两周后,刘某、雷某提出解除合同,被某公司拒绝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涉案合同未明确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享有的“冷静期”单方解除权属于法定权利,被特许人可以在经营资源尚未被实际利用的合理期限内依法行使,遂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某公司返还刘某、雷某3.5万元。
实践中,特许人为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适用,经常将特许经营合同拆分为数份合同或包装为其他类型合同。“杨某与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穿透合同外在形式,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依法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为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
此外,对于特许人存在传销、诈骗、违规营销等违法行为,法院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手段,强化特许经营领域综合治理。“某公司与福州市商务局行政处罚案”中,特许人在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被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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