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第一百八十八期。
眼下,马上就要到暑期了,这也是职工休年假的高峰期。带薪年休假是每位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但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对年休假制度的误解,随意驳回员工合法的年假申请,甚至以旷工为由处罚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小陈是四川一家公司的员工,日常履职期间,小陈提前一个月请休5天年假,但公司以不能同时享受“带薪”与“休假”为由,仅批准了两天年休假。后来小陈按计划休年休假5天后,公司以旷工3天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该案诉至法院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小陈未经公司批准休的3天年休假,是否应当认定为旷工?
法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这条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权利,但也明确应“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也就是说,当劳动者提出休假方案后,用人单位如果因生产经营的现实需要,确实需要劳动者在岗的,可以拒绝劳动者的休假申请。但是,如果没有劳动者必须在岗的生产经营现实需要,那么就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休假需求,不得拒绝劳动者休年假。
回到这个案件中,公司未同意小陈休假申请的原因,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情况的工作安排,而是“不能同时享受‘带薪’与‘休假’”,这样的拒绝休假的理由并非法定事由。因此,公司未批准的事由不成立。
同时,在小陈休假的过程中,公司也没有要求其返岗,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小陈的休假行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公司径自认定小陈这3天为旷工缺乏依据,因此应补足以旷工为由扣除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我们要提醒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好生产经营计划,尊重劳动者的休假意愿,确需劳动者在岗时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履行好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法定义务。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见。
监制 郑莉 张伟杰
撰稿 卢越
主持 卢越
制作 白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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