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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不等于“免费试用”

来源:陕西日报
2026-05-07 15:01

陕西日报记者 陶玉琼

一次校园文艺汇演落幕,学生们在舞台上留下了精彩瞬间,随后却以“尺寸与描述不符”“天气原因活动取消”“质量问题”等五花八门的理由,卡着“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节点,纷纷将演出服退货。面对有明显使用痕迹,甚至出现轻微破损的演出服,网店店主在社交平台上进行控诉。

事件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涉事学生家长取消退货申请,全额支付了服装费用。

一场风波看似平息,但背后暴露出的问题却远未结束: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究竟该如何行使?边界又在哪里?

看似“合理”退货,实则权利滥用

作为网购时代的重要制度设计,“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初衷是破解消费者网购时“看不见、摸不着”的痛点。

然而近年来,“穿完就退”“用完就退”的现象屡见不鲜——婚礼结束后退还婚纱,考试通过后退还辅导教材,活动办完后退还道具服装……部分消费者恶意利用规则,将“七天无理由退货”异化为“免费试用”“短期租赁服务”,形成“用完即退”的畸形消费习惯。更有甚者,网购正品后用廉价仿品调包退货,骗取退款后将正品转卖牟利,曾有人就因多次“买真退假”骗取万余元钱款,最终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七天无理由退货’绝不等于无理退货、任性退货。”4月29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副庭长魏娟介绍,“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种“反悔权”,是为了解决网购中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很多时候消费者仅凭图片和文字描述,可能难以准确判断商品的品质、功能、外观等。“法律规定了一个合理期限,让消费者可以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如果不满意可在此期限内进行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这不是让消费者免费使用商品。”魏娟说,像曝光的事件中,学生及家长以虚假理由申请退货,而事实上演出服装已被使用,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合理范围,属于典型的恶意退货。商家拒绝无理由退货,于法有据,于理应当。

魏娟强调,多次恶意下单退款扰乱商家经营,还可能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即使未达到刑事标准,也将面临治安拘留、罚款等处罚。

“无需说明理由”不等于“无条件、无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魏娟强调,“无需说明理由”并不代表“无条件、无限制”。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必须满足的核心前提是,保持商品完好。”魏娟说,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而商品完好的标准是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

记者查询《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后了解到,消费者可以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也可以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但是不能超出限度。如果出现损坏食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等商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对电子电器类商品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或激活,摘除服装、箱包、家居类商品的商标标识或使商品受污、受损等情况,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是不能进行无理由退货的。

魏娟解释,保持商品完好主要是便于商家进行二次销售。基于这个考量,法律还特别明确了一些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在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有瑕疵的商品等。

恶意退货,伤害的是谁?

“每年毕业汇演季,就是我们最头疼的时候,退货率很高。很多明显已穿过的衣服被退回来,上面甚至还有粉底、口红印。”一家经营新中式童装的网店老板无奈地说。

对于商家而言,频繁的恶意退货增加了运营成本,挤压了生存空间。无奈之下,一些吃了亏的商家开始“各显神通”,用巨型吊牌、密码锁等防止“蹭穿”。

“之前买过一家网红店的衣服,收到货时,吊牌比我脸还大。不过也能理解商家,我就在旅游景区看到过穿着带吊牌的衣服游玩的人,他们身上的衣服大概率是要退的。”西安市民张群说,通过退货机制“薅羊毛”的人太自私了。

另外,记者了解到,目前,多数网购平台的规则中,卖家与买家协商一致的退货,卖家一般不能拒绝签收;部分情况下,买家申请退货甚至无需卖家确认,平台便会将货款原路退还买家。一旦货款到账,商家即便发现商品被污损、使用过,也难以追偿。

尽管平台在逐步优化规则,但有商家坦言:“为十几元、几十元的货品费劲儿申诉维权,划不来。”

然而,当一个善意的规则被滥用,受损的不仅是商家。

“退货率高,运营成本就高,商家为了确保不亏本,可能会被迫提高商品售价、收紧退货政策。这意味着,所有普通消费者要为少数人的不诚信行为买单。”魏娟说,消费者应当自觉守住诚信底线,莫借法律赋予的权益“钻空子”,让好规则真正惠及每一个人。

责任编辑:蔺凯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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