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第一百八十二期。
上下班路上绕路买东西、接孩子受伤;下班后回父母家途中受伤,这些情形算不算工伤?今天的小课堂,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陈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员工,由于母亲年迈多病,陈先生经常去母亲家照看。2021年12月2日下午5点半,陈先生下班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前往母亲家中。15分钟后,他在行驶途中与云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陈先生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与云某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
2022年10月24日,陈先生的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但是,陈先生所在的公司认为,陈先生下班后去母亲家中而不是回自己的居住地,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何况,陈先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半责任。最后,人社局认定陈先生死亡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如何界定“在上下班途中”的问题,根据人社部出台的意见,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其中包括这么几种具体情形:
第一种,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二种,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陈先生的情形。
第三种,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还有,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需要提醒的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也就是说,像自己骑车摔倒、下班后绕路聚餐、办私事发生意外等,哪怕在上下班时段,也不能认定工伤。
下一期,我们会和大家聊聊,认定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单位不发或者少发待遇,该怎么维权。下期见!
监制 郑莉 张伟杰
撰稿 卢越
主持 卢越
制作 白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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