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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君@权益|七旬保安帮业主抬垃圾摔伤身亡;受人指派无偿帮工致伤:这些“帮”出来的纠纷谁来担责?

来源:工人日报微信
2026-03-20 09:44

七旬物业保安帮业主抬垃圾时摔伤致死

责任如何划分?

日前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认定业主、物业公司、保安三方均有责任的判决。

01案情回顾

向先生是湖北建始县某小区业主,住该小区某单元某栋楼18层。该栋楼共18层,电梯通到18层。

向先生入住不久即在未经审批的情况,在顶层(自家住房楼顶)搭建了简易房屋。某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物业服务,71岁的老向是某物业公司保安。

2025年9月27日下午,应向先生请求,老向帮其清理垃圾。当日17时左右,向先生、老向徒手将1只1米多高装满垃圾的垃圾桶,运出简易房屋,然后一前一后对向抬着垃圾桶走向18层的楼梯口(老向在前,向18层倒退)。

老向退了约三级楼梯时,不慎摔倒,仰面倒地,垃圾桶中的垃圾泼洒至其身上。老向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老向因抢救无效于2025年10月6日死亡。

2025年10月9日,老向的近亲属及妻子王某等三人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向先生、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02法院审理

2025年11月4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

老向帮向先生搬运垃圾,与向先生构成无偿帮工关系。向先生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搭建简易房屋,在简易房屋中留下垃圾,埋下安全隐患在先;请求年逾七旬的老人老向帮忙徒手抬重物下楼梯,选人不当在后,向先生对老向受伤致死具有过错,负有责任。

此外,即使该物业公司入住某小区时,简易房屋已经搭建完成,但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履行了“实现小区内无乱搭乱建”的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物业公司对老向受伤致死具有过错,负有责任。

老向乐于助人,精神可嘉,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与向先生二人徒手抬高度超过1米的装满垃圾的垃圾桶下楼梯,并非年逾七旬的自己能够胜任的工作,对自己受伤致死具有过错,负有责任。

王某等三人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40602.19元,法院判决向先生赔偿40%计216240.88元,物业公司赔偿10%计54060.22元,驳回王某等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等三人、向先生不服上诉后,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帮工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务必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被帮工人正确选人,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帮工人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如此,才可能杜绝安全隐患。

否则,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受害者权利受损,受益人或侵权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受人指派无偿帮工致伤,谁来担责?

案情回顾

如果受调度人员指挥

好意帮助陷入困难的其他同事时不幸受伤

医疗费、赔偿款该由谁承担?

近日,成都双流法院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2020年6月,唐某在某工地驾驶的混凝土搅拌车陷入泥中,现场调度人员夏某(系混凝土供货方公司员工)指挥正在驾驶另一辆混凝土搅拌车的贺某进入唐某车辆协助脱困。

过程中,贺某因车辆方向盘反弹受伤,被诊断为掌骨骨折。

后因各方就贺某的医疗赔偿等费用协商未果,贺某遂将唐某、夏某、唐某雇主黄某、混凝土供货方公司及项目总包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赔偿款共计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夏某作为贺某义务帮工的指挥者,在未充分评估陌生重型车辆操作风险及复杂路况的情况下贸然下达指令,其未尽审慎义务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职务行为引发的责任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混凝土供货方公司承担。

唐某未向贺某充分告知车况及注意事项,存在过错,其责任应由其雇主黄某承担。

贺某作为驾驶员,对驾驶他人重型车辆的风险预判不足仍进行帮工,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量各方过错、因果关系程度等,双流法院判决由贺某自担20%的责任、黄某承担20%的责任、混凝土供货方公司承担60%的责任。混凝土供货方公司和黄某分别应向贺某赔偿损失26000余元、9000余元。

判决后各方未上诉,且均已履行完毕。

来源:中国法院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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