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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5-12-31 07:39

12月29日,记者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5年11月24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二十四条,以法治手段固化了高原物种保护的针对性措施,通过栖息地保护、生态修复管理、干扰行为严格管控,为珍稀野生动物打造了安全稳定的栖息家园,有效促进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恢复,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高原生态系统完整性与稳定性,推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条例》聚焦栖息地保护、致害补偿、人工繁育监管等关键环节,健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机制。其中,在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方面,明确要求相关主管部门采取生物技术、监视监测、设置保护标志和公路警示设施等措施,降低野生动物伤亡风险,并对破坏栖息地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从源头降低野生动物伤亡风险。同时,政府须对遭破坏的栖息地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形成“保护—修复”闭环管理。

针对常见的人兽冲突问题,在致害防控与补偿保障方面,《条例》构建了“预防—调控—补偿”全链条机制。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制定防控指南和方案,通过建设防护设施、配置预警设备等措施主动预防。对数量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调控措施。在损失补偿方面,明确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当地政府依法给予补偿,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形成“政府补偿+商业保险”的双轨模式,多渠道、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此外,《条例》在细化人工繁育与市场监管要求的同时,构建了“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保护工作格局。针对人工繁育未备案、未建立繁育档案等行为,设定了5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款;对在栖息地实施干扰破坏行为的,区分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或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形成与上位法的衔接配套。(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邢生祥)

责任编辑: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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