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日前,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将本市环卫、公交系统非津户籍困难职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本市环卫、公交系统工作的非津户籍困难职工纳入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有关政策进行了修订并重发。
根据通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市域范围内从事一线环卫作业、一线公交驾驶员工作,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含配偶、未婚子女)在津无住房、无非住宅的;职工(含配偶、未婚子女)在津未享受住房保障的;用人单位未对职工提供集体宿舍或住处的。
通知要求,住房租赁补贴按职工个人发放,符合条件的职工在市场进行租房的,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所坐落区的住房租赁补贴(三类)的最低月补贴额上浮20%执行。
通知提到,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天津市环卫、公交系统非津户籍困难职工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对职工身份、人口、住房等信息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职工信息录入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通过系统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委或所在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委对职工身份、人口、住房等信息进行复核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将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分别报送至所在辖区住建委。区住建委在3个工作日内对职工的住房、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区住建委将符合条件职工的住房租赁补贴资金需求汇总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通知强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月根据各区住房租赁补贴资金需求,于次月将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拨付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到符合条件职工的银行账户中。
(天津工人报记者王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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