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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增加工作量”于法不容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4-05-15 14:39

原标题:“恶意增加工作量”于法不容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用人单位恶意增加工作量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诚如主审法官所言,“‘增加工作量+不服从工作安排’的组合,往往容易让劳动者陷入干又干不完,不干又违纪的两难困境。”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想要开除员工,又不愿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就会找各种理由逼迫员工“自动离职”,营造出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事实”。遭遇此类算计,打工人往往“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实际上,此次案件中的当事人沈女士,赢得并不轻松: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存在拒绝科技公司安排工作的情况,未就科技公司安排工作超出其正常工作量充分举证,故对于沈女士关于其拒绝的是不合理的工作量的主张难以采信,未支持沈女士的诉讼请求。沈女士不服,提出上诉,最终在二审中实现“翻盘”。

沈女士遇到的举证困境,是不少打工人共有的难题。尽管恶意增加工作量饱受诟病,但什么是“恶意增加”,缺少明确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很难作出认定,这也是沈女士未获得一审法官支持的关键。

当前,尽管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已经大大增强,但相比于经验丰富、资源充分的用人单位,个体劳动者在维权时往往显得势单力薄。普遍存在的举证困境,更是令许多劳动者的仲裁、诉讼之路举步维艰。明明遭遇了不公正对待,却很难依法讨还一个公道,这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伤害,也可能让用人单位更加肆无忌惮。

就此而言,此次判决颇具判例价值和示范意义——用人单位恶意增加工作量,劳动者不仅有权拒绝,这也是劳动侵权的罪证。值得称道的是,这个裁决并非出自朴素的道德正义,而是基于严谨的司法程序。

据二审法官介绍,在判断劳动定额标准时,可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是否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存在工作量的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量既往考核情况、劳动者完成工作量是否需要延长工时等因素综合予以判定。由此不难看出,正是因为二审法官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才为此次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提起此次案件,不得不提起一个网络热词:隐形加班。2023年,“隐形加班第一案”多次登上热搜,继而被评选为新时代推进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并被写入北京市高院、最高法的工作报告中。从“隐形加班第一案”到“恶意增加工作量”,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治进程中,这些标志性案件注定会有长久、深远的影响。

此次判决起码具有三重启示: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劳动权益受到侵犯,一定要立刻保留相关证据并据此展开维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需要遏制“耍小聪明”的冲动,守住法律的红线;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更加积极主动地清除各类隐蔽的违法行为。恰如那句脍炙人口的法治格言——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有人正确地运用它。(赵志疆

责任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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