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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2013年1月26日,宁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聘用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有权在企业资质申请过程中使用宁某的注册证书,不需要通知原告宁某;工资待遇为公司按照20000元一年的标准支付给宁某挂证工资,如宁某在公司正式上班则工资另行协商;该公司应为宁某购买注册及合同期内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合同签订之后,宁某将注册证书挂在该公司处,但并未去公司上班,且公司也未要求他来上班。在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起诉之日,该公司除了使用宁某的注册证书用于企业资质升级需要,没有安排宁某从事任何工作。涉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建筑公司拖欠宁某的挂证工资,宁某想知道,资质挂靠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炳浩认为:应认定出借证书的建造师宁某(原告)与借用证书资质的单位某建筑公司(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如下:
一是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
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二是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在企业资质申请过程中使用原告的注册证书,不需要通知原告;被告负责为原告办理注册手续和合同期内的注册资格证书的年检、年审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根据被告的工作需要,原告应当服从被告的工作安排,原告担任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全权负责公司委托项目建造师工作”。原告受聘到被告处执业,并依法办理了执业注册手续。涉案合同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已依法成立。本案中虽然原告未在被告处正常上班,根据聘用劳动合同约定,只要原告在被告处聘用并注册执业,则应当每年向原告支付工资20000元,被告安排项目给原告负责则需要另行协商支付工资。由于被告未安排原告相关项目负责,原告没有实际负责具体项目的责任不在原告,而原告在被告处聘用并注册执业,在行业其他单位则不能再注册执业,约定的每年20000元工资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基础工资,并不是要完成一定项目才能享有的工资,因此被告应当按照聘用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挂证工资。本报通讯员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