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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烤模式下的“法律清凉”
//www.workercn.cn2018-06-04 16:28:05来源: 中工网--《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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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暑诊断为职业病

  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基本案情】

  宋女士入职某公司,负责除草等项工作。2015年夏天,为完成工作任务,宋女士冒暑坚持室外除草作业,不幸中暑。经多次住院治疗,其仍落下了后遗症,说话的声音有些沙哑。宋女士要求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赔偿,但是单位一直未为她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拒绝支付有关工伤费用。

  宋女士只好自己向当地人社局提出申请,被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因工受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宋女士的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

  【审理裁决】

  2016年8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宋女士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宋女士支付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6万余元元。

  【权益提醒】

  用人单位负有高温作业安全生产义务,劳动等行政机关及工会组织负有监督等义务。除提供高温津贴、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外,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还负有下列义务: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要求;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高温天气期间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提供、督促和指导使用;岗前和在岗培训;设立休息场所,高温中暑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习;出现中暑症状时救助措施。其中,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中暑和急病死亡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目录》中“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包括了“中暑”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再者,《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高温天气下一线劳动者中暑的很多,但真正去鉴定职业病、认定工伤的却非常少。究其原因,劳动者对于职业性中暑属于国家法定职业病的知晓程度较低。再者,及时救治后引起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并不多,只有那些中暑后无法继续工作,确需住院治疗或由中暑引发其他病症时才会涉及到工伤认定。 ■本报记者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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