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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妻子究竟丢了多少权益?
//www.workercn.cn2018-01-10 09:27:18来源: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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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事:干了五六年合同社保都没有

  李方如曾经在新欧坊餐饮(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了六年,由于大字不识一个,她让人把自己的名字印在了手臂上。记者在询问她的情况时,李方如称,她在公司工作的6年,没签过劳动合同,也没缴社保,上班时间做六休一,每天的工作时间是上午七点半到晚上七点半。前两年,因为老家孩子生病,她请了几天假,公司就跟她说要请假就不要来上班了,公司再去找人,李方如害怕丢工作,回去几天就又回来了。后来,又因为家里的事想要请假,又担心公司不准假,索性就离开了。

  记者之后又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系统显示该企业目前有残疾人保障金与欠薪保障金的欠费,社保目前没有欠费,此外,监察系统中没有该企业申报不定时工作制的记录。

  专家观点

  劳动合同不订满一年视作无固定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十四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倘若新欧坊餐饮(上海)有限公司在去年之前确实没有与周素妹订立过劳动合同超过一年,那么按照规定,周素妹已经视作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再让她订立一年期劳动合同,她确实有理由予以拒绝。

  实行不定时计时制需要报备

  林峰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企业委托的胡律师称周素妹属于不定时工时制。确实,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可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也别忽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非标准工时制度除享有一些与标准工时不同的“权利”外,也有法定的义务要承担。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且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法定节假日工作仍算加班,需支付300%的加班工资;且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也并非企业任意妄为,还需要通过报备的流程。

  加班费计算需合法

  林峰还认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

  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既然法律有明确的标准,那么加班费的支付就应该合法合规地操作,不能单方面认为付过了就是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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