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完善治理体制机制,打造服务型政府
92.逐步赋予雄安新区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93.完善大部门制运行模式,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可根据建设需要按程序调整内设机构。
94.逐步理顺雄安新区与托管的雄县、容城、安新三县及周边区域的关系,实行扁平化管理。
95.推动雄安新区逐步从新区管理体制过渡到城市管理体制。
96.适时向雄安新区下放工程建设、市场准入、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
97.赋予雄安新区地方标准制定权限,构建适合雄安新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
98.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雄安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推行容缺受理承诺。
99.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实行城市管理非现场执法。
100.探索建立覆盖所有机构和个人的诚信账户,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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