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构筑开放发展新高地
69.支持引入国际国内各类资本参与雄安新区建设,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70.加强供应链创新和应用,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支持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面向全球的数字化贸易平台,便利跨境支付结算。
71.支持在雄安新区设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快放宽或取消股比限制。
72.允许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73.创新本外币账户管理模式,允许跨国公司总部在雄安新区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
74.支持在雄安新区设立国际性仲裁、认证、鉴定权威机构,探索建立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75.雄安新区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财政、科技、金融等支持政策同等适用内外资企业。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金融领域负面清单以外事项实行内外资统一管理。
76.放宽外汇资金进出管制,促进雄安新区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77.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雄安新区“智慧海关”建设,探索建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78.鼓励开放型平台、“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国际合作平台优先在雄安新区布局。
(八)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创新投融资模式
79.加大起步建设阶段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力度。
80.加强北京市企业向雄安新区搬迁的税收政策引导,推动符合雄安新区功能定位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加快转移迁入。
81.对需要分步实施或开展试点的税收政策,凡符合雄安新区实际情况和功能定位的,支持在雄安新区优先实施或试点。
82.在保持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的前提下,加大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支持力度,单独核定雄安新区债券额度,支持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雄安新区建设一般债和专项债。
83.支持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提高市场化融资能力。
84.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雄安新区企业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
85.支持在雄安新区探索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新型金融产品。
86.鼓励保险公司根据需要创新开发保险产品,推进京津冀地区的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
87.吸引在京民营金融企业到雄安新区发展。
88.支持设立雄安银行,加大对雄安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和疏解到雄安新区的企业单位支持力度。
89.研究建立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筹建雄安股权交易所,支持股权众筹融资等创新业务先行先试。
90.有序推进金融科技领域前沿性研究成果在雄安新区率先落地,建设高标准、高技术含量的雄安金融科技中心。
91.支持建立资本市场学院(雄安),培养高素质金融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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