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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改通过 10月1日起施行
//www.workercn.cn2015-06-19 09:54:52来源: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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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报道,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刚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作出整改意见书;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将该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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