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平台用工、休息休假等纳入监督重点
本报讯(记者余嘉熙 通讯员葛慧君)近日,《河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条例》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涵盖15项内容,涉及国家就业规定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工资支付、最低工资、福利待遇规定执行情况;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规定执行情况;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
根据《条例》,河南省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地方产业工会负责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负责本区域、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其中,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互联网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伤害保障、奖惩制度等内容。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以及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当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会员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其中,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以及推选的工会工作者和职工组成,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工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人民调解员、仲裁员、劳动模范等担任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特邀监督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日常劳动法律监督,同时建立统一规范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反馈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配合、会商研判等机制,运用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意见书、建议书等措施,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条例》还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工会预算。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评价机制,依法公布监督结果。工会可以通过设立法律顾问、聘请律师、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