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叶加银(户籍住址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东源公路47号):原告赵芳芳与被告叶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浙1121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移送执行风险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1112民初2166号
周龙:本院受理原告金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1112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周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慧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4830号
张亚楠:本院受理原告杨正腊与被告浙江银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蔡明超、张亚楠、第三人浙江炳炳典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浙0381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5151号
孙占中:本院受理原告洪万里与被告孙占中、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鸿良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2月1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5387号
胡正轩:本院受理原告于智远与被告胡正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2月8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5520号
孙永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孙永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2月1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5527号
朱贵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与被告朱贵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2月1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5702号
贾鹏杰: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百益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贾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2月2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5901号
刘连九:本院受理原告项碎銮与被告刘连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2月2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6615号
彭明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德龙与被告彭明华、邱里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2月14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关于邓楚洪工伤认定决定的公告
台州市金泰防火门窗有限公司:2026年8月5日我局受理邓楚洪(身份证号码:33012319********38)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邓楚洪受伤为工伤。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金东工决[2026]01793号)。在公告后请你单位到我局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如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联系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609号427办公室(东阳市工伤认定中心);联系电话:0579-86675277。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15日
玉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广安川丰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颜成良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已于2026年9月14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到你单位,现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玉市劳人仲裁字(2026)109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玉门市新市区街道统办楼203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你单位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书
穆崇有、雷光珍:根据我行与江安县汉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我行已将对债务人穆崇有在《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乐商银五支个借字第060号)项下的全部债权(其中:本金5000000.00元,欠息9186057.30元,另欠清收费用66016.00元,合计债权总额约14252073.30元【仅为截至2026年5月20日数据】)及附属权益依法转让给江安县汉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包括我行对你公司及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享有上述贷款本息等债权及附属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你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债权受让人江安县汉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借款本息还款义务。
债权转让方: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
2026年10月15日
更正公告
金华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10月14日在工人日报刊登的申请人马肖衡、郑晓与义乌市黔派工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26金裁经字第132号)一案公告中,现将开庭时间由2026年11月7日上午9时更正为2026年11月17日下午15时。特此更正。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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