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
痴迷盗墓小说自学挖古墓,获刑12年!
为依法打击、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显示,一被告人沉迷盗墓小说内容,漠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自学盗墓技术,效仿盗墓小说情节,起意并纠集多人盗掘湖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珍贵文物,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该案中,余某才痴迷盗墓小说,自学盗墓技术,购买盗墓工具。2023年9月下旬及同年11月初,余某才与他人两次商定共同盗掘古墓葬,携带工具前往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某村、吴店镇某村,单独或伙同他人寻找、确定古墓葬位置,共同挖掘盗得铭文铜戈、玉饰、铜壶、铜鼎等23件文物。
经鉴定,被盗的两座墓葬均为东周时期古墓葬,位于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郭家庙墓群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盗得的铭文铜戈、玉饰、铜壶、铜鼎等23件文物,均为春秋时期文物,其中三级以上文物22件。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余某才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余某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余某才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
最高法在发布这一典型案例时指出,盗掘类犯罪系主要的源头性文物犯罪,不仅直接破坏了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还会引发倒卖、走私等后续文物犯罪,因此刑法设置了更为严厉的刑罚。余某才到案后虽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但犯罪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体现了严厉打击、严肃惩处源头性文物犯罪的原则。
最高法提醒,对盗墓题材文学作品要有正确的认知,不能将之作为实施犯罪的“教科书”。盗墓小说属于文学演绎创作,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均进行了大量夸张、幻想化加工,与现实中法定合规的考古勘探等文物保护工作有着本质区别。行为人擅自进行钻探等探墓行为及挖掘、爆破等盗掘行为的,均可能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在此次公布的6件案例中,有3件涉及盗掘类文物犯罪。我国文物资源丰富,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古石刻等文物分布范围广、防护难度大。为此,人民法院坚持重点打击盗掘、盗窃、盗割等源头性犯罪活动,职业化、团伙化文物犯罪活动,以及严重危害文物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依法从重判处刑罚,持续形成强大司法震慑,有效遏制文物犯罪活动。
此外,文物犯罪活动的特殊性,催生文物犯罪专业化分工,逐步形成联系紧密又极为隐蔽的上下游犯罪链条。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标准,斩断“盗、掘、贩、运、销”的犯罪链条。在“高某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相关被告人对出土文物进行违法修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此行为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了后续倒卖、走私等文物犯罪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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