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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6年10月12日 星期一

网购生鲜产品货不对板,消费者退货遇阻

专家: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可以“有理由退货”

《工人日报》(2026年10月12日 04版)

本报讯(记者魏思琪)花高价在直播间下单“5J特级车厘子”,收到的却是个头偏小、部分腐烂的普通果子;标称“果园现摘直发”的樱桃,快递单显示发货地竟是水果批发市场……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网购农产品货不对板的投诉时有发生,而不少商家以“生鲜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为挡箭牌将消费者挡在维权大门外。专家指出,鲜活易腐的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对质量问题免责。

记者调查发现,农产品生鲜网购中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的问题时有发生。辽宁消费者钱女士今年夏天在某平台直播间购入规格为5斤~6斤的榴莲,收到货后发现果子个头明显偏小,随即称重到手榴莲单果仅有4.5斤,物流底单显示发出重量为4.9斤。“物流带箱子称重都达不到商家宣称的重量,更何况是果子的净重。”钱女士无奈地对记者说。她当即拍照留存证据、申请退货,商家却回复称“生鲜产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拒绝退款。

类似遭遇并非个例。据多地消协发布的2025年度消费投诉分析,线上生鲜食用农产品已成为消费投诉高发领域,具体表现为货不对板、以次充好、退换货门槛苛刻、预售期过长、配送损坏等。

“七天无理由退货和质量问题退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北京工商大学教授洪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鲜活易腐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仅适用于商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因个人喜好要求退货的场景。商家以“生鲜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试图覆盖所有退货场景,包括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货不对板、缺斤短两等商家存在过错的情形,突破了法律限定的适用范围。

洪涛进一步解释,货不对板属于典型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触发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有理由退货”规则,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无理由反悔”是完全独立的两套制度,不受鲜活易腐商品排除条款的约束。

洪涛建议,平台应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分级标准和溯源体系,不能让鲜活易腐成为商家规避质量责任的免责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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